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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臥底方式查緝聲色場所應視為違法證據

提議者 阿波多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本國之性專區專法已經完成立法

卻經常發生警察故意偽裝客人誘使性工作者觸犯法律的情事如下:

 

基隆市愛一路一家酒店4名酒店女 陪侍,慫恿喬裝酒客的警員擲骰子「男輸付錢、女輸脫衣」

 

這類案件警察本身就已經有消費行為,而且有誘導犯罪之虞,在法律上這樣的證據也有瑕疵,公家機關執行法律時不應該以誘使犯罪作為人民不好的榜樣

若性專區法條無法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益的話,至少不應該使用誘導犯罪的方式,查緝性工作者

 

利益與影響

眾多先進國家皆有保障性工作者的法條

唯獨台灣已經立法了,卻經常還在查緝性工作者,導致其權益受損

倘若內政部可以將誘導犯罪的查緝行為禁止的話

將可以進一步保障性工作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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