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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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修法合法開放娛樂用大麻,並將私售大麻調高刑責,根據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大麻最高可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透過有範圍的開放且的開放且調高刑責一方面可控管社會的秩序,另一方面則可避免參差不齊的大麻品質,及價格被刻意抬高的風險。
2.透過設置年齡使用門檻,像菸酒檳榔等需成年才能使用的商品,大麻也不例外,且大麻對於未成年所帶來的身心靈影響非常嚴重,因此需設立比菸酒類門檻更高較妥當
3.由政府設立專賣,可以穩定市場的價格,讓民眾不會買到被惡意抬高價格的商品的問題
4.階段開放:
一般俗稱的大麻是由多種大麻素,如四氫大麻酚及大麻二酚(CBD)等;而以大麻素為原料藥經加工調製後,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的藥品,則為大麻素製劑。我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規定,大麻及四氫大麻酚屬於第二級毒品級管制藥品,大麻二酚考量有多種藥理活性及醫療用途,故為一般藥品管制,但我國目前未核准任何含大麻二酚的任何藥品,政府可以有限度的開放大麻二酚及四氫大麻酚的藥品來提高台灣醫療思源的彈性及靈活度,若實施完善,政府可開放將有藥物需求證明的民眾至藥房購買,最後若實施良好,政府可開放民眾至藥房購買有四氫大麻酚或大麻二酚的產品,若前列階段皆成功,可開放民眾種植大麻樹,但不可自行販售。
5.大麻上市後可推動目前政府的菸品健康福利捐政策,其指定用途由法令加以明定。透過課徵稅收來有效減少青少年與弱勢族群使用,並分擔因其所造成的醫療資源損耗及社會外部成本。
6.參考國外對於大麻的多項政策,例如:荷蘭的《鴉片法》,美國的《第64號提案》,加拿大的《大麻法》等等,台灣可使用加拿大的《大麻法》,《大麻法》主要在呼籲青少年遠離大麻,犯罪集團無法從中獲利,透過合法大麻管道保護人民健康等等,其中18歲以上成人每人最多持有最多30公克的乾燥大麻。1克乾燥大麻依據該法,亦可換為5克新鮮大麻、15公克可食用大麻產品、70公克液態大麻產品、0.25公克液固態濃縮大麻,或1顆大麻種子
1.實施更進一步開放的民主
2.降低台灣黑市交易量及利潤
3.減少我國警政資源的消耗
4.第一級產業興起
5.提升人權的保障
6.促進經濟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