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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褫奪十八歲選舉權違反憲法公平正義原則,應屬違憲,行政院宜提請大法官會議,順應世界潮流解釋之!

提議者 年輕人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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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7
檢核不通過
2017-11-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現行


憲法規定國民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原意是指20歲以上之國民得有選舉權,並不代表20歲以下就沒有選舉權;現行法律誤解憲法意旨,憲法保障人民公平的參政權,年滿18歲國民之投票權應受憲法保障;大法官會議應本諸公平正義之原則解釋之。
世界上完全自由的民主國家中,可能只有台灣的國民年滿20歲才能投票;在這方面,台灣相當落後。台灣的年輕人,年滿18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和服兵役等義務,16歲就必須繳稅;「可以為國打仗,但是不能投票決定未來」,權利義務完全不對等,是世代剝奪和老人政治的表徵。

 

 

 

利益與影響

 

 

 

 


權責應當對等,「如果80歲可以投票,18歳就可以投票。」18歲投票絕對比80歲投票更具意義。世代剝奪已經侵蝕年輕人的未來,18歲的年輕人已經開始承擔公民義務,台灣未來也必將由他們承受;但他們卻沒有參與決定的權利。

總統蔡英文也曾表示:「18歲的年輕世代對公共事務的熱忱,討論議題的成熟理性,一點都不輸給枱面上的政治人物。」為避免下一代的未來被上一代決定,應當降低投票年齡,讓年輕人有公平參與政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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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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