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已無效改變才會更好
檢核未通過
一、提議內容:
1.社會新聞每幾天就會有酒駕事件發生,2016年11月10日高雄又發生一起酒駕事件,造成1死2傷,肇事者實在令人髮指,無辜被害者令人悲痛。
就內政部警政署全求資訊網交通事故統計,105年1-9月酒駕肇事死亡人數78人,104年1-12月酒駕肇事死亡142人,受傷59人,顯見酒駕致人傷亡仍發生不斷。
註
1.105年1-9月酒駕肇事死亡人數:(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81858&ctNode=12744&mp=1)
2.104年1-12月酒駕肇事死亡及受傷人數:(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12744&nowPage=2&pagesize=15)
2.刑法之精神有教育、嚇阻及應報三種意義。
當現行某些刑責對犯罪者,已無法達教育及嚇阻作用而不斷犯罪,致使被害人不斷受害,就表示該方法已對某些人已失效,就必須循求更有效的方法。
二、建議事項:
酒駕犯罪者之刑責加入鞭刑
第一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仍以現行之刑責,對酒駕者加以懲罰。
第二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1鞭。
第三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2鞭。
第四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第五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
但第一次酒駕犯罪者,如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就必須加鞭刑1鞭,開始起算。
每次判鞭刑以3鞭為最上限。
1.無懲罰過重或毫無人道的理由:
(1)欲酒駕者如擔心自己被鞭刑(預防),個人或旁人就會想辦法不酒駕。
(2)酒駕犯罪者,已藐視法律存在,毫不在乎,所以才會有酒駕行為,基本上已丟棄自己應被別人尊重之人權。(因為喝酒前意識清楚,就可先做適當安排,只是不做)
(3)酒駕犯罪者已先不尊重別人,且間接預謀殺人,乃至可能造成無辜的人喪失生命。
2.酒駕刑責加入鞭刑後之利益與影響:
(1)加重嚇阻作用,使欲酒駕者心有顧忌而不敢行為,有效降低甚至消除酒駕事件發生。
(2)減少無辜的人受害。
(3)酒駕犯減少,可減輕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負擔,亦可減輕獄政管理負擔,減少社會成本支出。
(4)對酒駕犯罪者施以懲罰,令其不敢再犯;對其他社會大眾亦具有教育意義。
結論:
1.每當酒駕撞死人,肇事者頂多向被害家屬致歉、賠償,但對被害人及家屬已造成一輩子無法挽回的憾事,是用世上最珍貴的東西都無法彌補。
2.酒駕刑責加入鞭刑,最主要是讓欲酒駕者不敢行為(預防),保護其他善良用路人;如果藐視法律而犯罪接受懲罰,那也是酒駕者應得的。
3.刑責加重,對於不會也不想犯法的人來說,一點影響都沒有;會擔心害怕刑責太重的,就是那些「明知而故犯」者而已。
所以,請於”酒駕”刑責「加入鞭刑」,以嚇阻及教育酒駕犯罪者,也對其他社會大眾有教育意義,才能有效降低甚至消除酒駕事件發生,還給善良用路人一個安全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