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德
檢核未通過
說實在的,真是夠了,有些專家學者,始終在玩「嘴上說著支持,實著在下重重限制」的不入流把戲。
那有那麼多的限制,尊嚴死,是人權。不是一句「要死不會自己去自殺嗎?」「這是在鼓勵自殺!」等三言兩語的話術就可以詆毀,全面推翻的。
「我自知沒有被治癒的可能」難道我不能尊嚴安詳的離開嗎?我一定要歷經那些痛苦才能死?一定要拖累心愛的家人?一定要讓子女背負沉重的經濟負擔嗎?
我真的很討厭那句話「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放屁!很多事情與預料的到的悲慘未來,提前決定死亡就能解決。求救?你手上如果有1000萬是決定給你「認真上進慈孝」(如果生敗家子,另當別論)的子女當社會拼鬥的墊腳石,還是打算為了自己沒救的疾病花光,再讓子女背上1000萬的負債。這年頭的「求救」的意思其實是持續的「金錢支出」,讓你的貪生成為禍延子孫的病根。出路?有時候,理性思考後,最好的出路是死亡,是瀟灑的離開。
也請部分專家學者,請不要再用重重的限制條件,來假裝「其實我真的很愛你」。噁心,很他媽的噁心,真的很假道學。
也請醫療體系改變,這些病人,不是一張張長期飯票。
衛道人士與政客,請收起偽善的嘴臉。尊重生命權,也請尊重死亡權。
對家屬,我只想說一句,不用管別人說什麼,「好死絕對強過賴活」,放手,讓他好走。
最後,我認為安樂死,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
1.一旦確診重大且無可治癒的疾病,病人便可以行使權利。
2.醫生無須擔任任何「勸退」或是「放行」的角色,只需要尊重病人意志,給予尊嚴的離開。確實依病人意志執行之醫療人員享有絕對法律豁免權,任何控告均不予成案。
3.家人親屬「沒有」任何幫病人決定的權力,尤其是片面改變病人決定或中斷醫療人員的執行。
4.醫療體系無權在未經病人同意下,進行無效醫療與拖延病人的痛苦。
5.任何經安樂死程序的病人,其器官之利用,除病人事先宣告,否則一律全程錄影銷毀,另外經宣告用途之器官,應有嚴格之流向監督制度。例如,病人決定捐出器官,其被捐贈對象應先經病人書面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受贈對象。避免器官買賣被偷渡在安樂死中。
尊重人權
尊重死亡權
節省國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