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本部警政署前為維護員警身心健康,於102年5月6日函請各警察機關重新檢討各級勤務機構(含刑事、交通、保安、婦幼、少年等專屬勤務單位)之勤務基準,除值宿分駐(派出)所外,每人每日勤務時數以8-10小時為原則,其無法以10小時編排勤務基準表之勤務機構,應敘明具體困難原因報核;如編服10小時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時,由分局長(大隊長、直屬隊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基層意見,依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限,並陳報上級列管。當時經綜整分析各警察機關所報無法編排10小時勤務時數原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方面以警力不足及治安需求為主;署屬警察機關方面則以警力不足為主,評估警力須至105年始能補足至一定程度,爰請各級警察機關視警力缺額狀況逐年逐步調整員警勤務時數。
二、承上,本部警政署雖研擬招募警力計畫,惟近年來因社會環境丕變,執法公權力受到嚴重挑戰,再加上警察工作日趨繁重,以及退休制度變革等因素,致退休人數增加超過預期推估;另由於警察人力進用向採計畫性招生,並以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主要培訓基地,須經規劃招生、入學、(國家)考試、教育訓練等過程,方能培育出執法先鋒,與一般行政機關人力進用迥異,且一般四等警察特考,因未報到、中途離訓、訓練不及格等因素,致招訓人數與結訓分發任用間存有落差,又渠等未限制服務年限,致離職率偏高等,爰在短期內難以即時補足,致警力缺額居高不下,目前仍達6,125人,僅較102年時增補725人,基於治安需求與為民服務之考量,短期內無法全面調降員警服勤時數。
研商辦理情形
經本部警政署於106年2月17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署屬警察機關研議相關議題,綜整所屬各級警察機關針對縮短服勤時數及延長休息時間回報意見分析,現階段未能常態性編排員警每日服勤8-10小時,仍係以警力不足、勤(業)務繁重及治安需求為主因。是以,於警力尚未補足之際,驟然要求各警察機關減少編排超勤時數,除嚴重影響治安、交通工作與為民服務之執行,不符合民眾期待,爰現階段尚無法針對連署提議訴求讓警察執勤回歸8小時正常服勤時數,應以配合警力增補情形採逐步檢討方式縮短服勤時數為宜
參採情形
議題一、根本是解決警察人力不足的問題
回應內容:納入研議,持續增補警力
說明:
本部警政署已規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增加容訓量,採滾動式修正招生員額,逐年增加招募人數,並以最大容訓量規劃105至109年每年招訓4千多人基層警力(預估5年共計招訓2萬2千多人),預計至109年可使基層警力降至2,200人左右之常態性缺額,過勞問題應可紓緩。
議題二、當務之急可以利用縮短排班解決警察過勞問題,建議警察執勤應回歸8小時正常工時,超勤加班應為特例,須有「重大、緊急」兩大要件方可要求加班
回應內容:納入研議,落實勤務審查,建立縮短服勤時數管控機制
說明:
一、依各警察機關回復情形,於警力未補足至一定程度前,尚無法全面要求編排每日10小時以內勤務時數。爰本部警政署仍依該署102年5月6日警署行字第1020090155號函示,各級勤務機構勤務編排,應以每人每日8-10小時為原則,如編服10小時勤務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時(值宿所除外),由分局長(或專屬勤務之大隊長、隊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基層意見,並依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限,並陳報上級列管。
二、為有效管制各單位勤務時數不當增排情形,責由各警察機關確依該署函頒各級警察機關勤務審核作業規定(局級為規劃督導單位)落實審查所屬分局是否確實列管超勤增排,每年定期陳報該署。
三、各勤務執行機構主管應視轄區治安狀況及警力增補情形,採漸進比例方式調整,於勤務基準表所定總服勤日數中,擇一定比例日數編排10小時以內勤務,並視警力增補逐步增加編排10小時以內勤務日數。
議題三、超時服勤後應有充足休息時間
回應內容:納入研議,延長員警連續休息(含睡眠)時間至10小時
說明:
一、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本部警政署授權各勤務執行機構主管召集所屬取得共識,如治安狀況許可時,彈性酌減勤務時數以延長員警連續休息時間至10小時。
二、輪休前一日勤務編排以8小時、勤務時間以不超過24時為原則。
三、各警察機關列冊值宿所及署屬警察機關,因勤務性質單純,仍依現行規定編排每日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
後續推動規劃
本部警政署將持續增補警力,並召集各警察機關開會研議逐步推動縮短服勤時數及延長連續休息時間管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