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ay
已附議22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78個附議
報載「一名男子長期在某診所看牙,但雲端藥歷上路後,牙醫師發現他在服用愛滋藥物,立即告 知診所消毒設備不足,建議不要再來看病,可轉大醫院求診」,引發雲端藥歷與患者隱私的紛爭
而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中略)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其中,也訂有未告知之罰則,而對於拒診的醫事機構除了罰則更可令其限期改善
根據去年兩篇 (HPTN 052 and PARTNER study) 對於規則使用抗病毒治療 (ART) 且達到低病毒量 (<400 in HPTN 052, <200 in PARTNER study) 的帕斯提病友,即便是經由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的風險性也屬於微不足道 (Negligible) 的程度;同樣的可以合理推測,即使是牙科診療時的血沫噴濺,也是屬於極低風險
然而《感染者條例》中規定帕斯提一律須告知病情沒有考慮感染狀態,似不符研究結果;根據論文結論,規則使用 (well adherence) 抗病毒治療且達低病毒量 (undetectable viral load) 六個月以上的感染者,傳染力屬於極低狀況,不應強制課以告知義務,應屬合理
另外,根據美國疾病管制局對於血液傳染病 (Bloodborne Pathogens; BBP) 的調查,即使在醫療器材都完善消毒的狀況下仍有傳播病例發生,所以各國也針對 BBP 的傳播訂立標準防護措施,此措施除了避免就診者傳染給醫療提供者、醫療提供者傳染給就診者外,更可以避免就診者間的交互傳染;所以其中也提到除非緊急狀望,否則不應為感染狀態不明的患者提供治療
標準防護措施包含了個人防護措施、器械消毒、安全針具等項目,在防止就診者交叉傳染方面,也針對環境控制提出建議:環境表面 (治療椅的檯面、燈把、開關、磨牙機的握把等) 應全用保潔膜隔離覆蓋,每一個患者治療結束後應全面除去,待表面消毒後再重新包覆隔離
新聞報導中並無明確指出該牙科診所有無符合標準防護措施,但觀察台灣各級牙科診療場所,有符合此一指引的當是寥寥少數;根據標準防護應把所有就診者視為潛在感染患者,不符合標準防護措施不應該提供治療;《感染者條例》中未審視各醫療院所設備是否合乎標準防護,單只強制規定不得拒診,著實讓後續求診者暴露於風險中
衛福部應統計全台所有的牙科診所是否符合標準防護的規定,並公布可提供合格的愛滋病牙科醫療院所名單;(以昆明院區愛滋牙科特別門診為標準) 合格的診所不得拒診,提供感染者友善就醫空間,不合格的診所應建立完整轉診制度,不得提供治療,避免後續民眾無端暴露於傳染風險中
1. 《感染者條例》不應一律課予帕斯提告知義務,應視感染狀態修正
規則使用 (well adherence) 抗病毒治療且達低病毒量 (undetectable viral load) 六個月以上的感染者,傳染力屬於極低狀況,不應強制課以告知義務,當屬合理
2. 根據指引,應當把所有求診者視為潛在感染者使用標準防護措施
衛福部應統計全國各級醫療院所是否 (以昆明院區愛滋牙科特別門診為標準) 符合標準防護措施,並公布之;也應輔導全國各院所,提供符合標準防護的診療環境
符合完整標準防護的診所不得拒診,提供感染者友善就醫空間,不合格的診所應建立完整轉診制度,不得提供任何治療,避免後續民眾無端暴露於傳染風險中
3. 根據醫學實證修訂《感染者條例》並落實執行,除提供友善無歧視的就醫環境外,並能減少無論是就診者傳染給醫療提供者、醫療提供者傳染給就診者、就診者間交互傳染的機會
非屬極低傳染之感染者不應隱匿病情;而知悉病情之醫事人員或醫療院所,符合標準防護措施者不應拒診,不符合標準防護措施者應有完整轉診流程
無論求診民眾或是醫療提供者,違反者應落實罰則並限期改善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