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ris Tu
檢核未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沒違規也得負責任
若一輛機車在禁行機車道上擦撞到汽車,汽車駕駛即使未違規,警方進行肇事責任分析時,多半也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註明「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法院判決造成影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的規定,用意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並無罰責;但每當車禍肇事責任難判決時,該條款就成了「帝王條款」,即使駕駛人已注意並採取閃避措施,仍被迫負起肇事責任。
「很多路況並非注意就能避免。」若該條款不廢止,絕對路權觀念就無法落實,只會衍生更多爭議。台北市議員林晉章前年曾提案廢止該條款,強調警方應根據路權判斷事故肇責,而不是無限上綱地援引該項規定,指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