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姊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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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中央政府的範例抑或是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內容,也不論台北市政府通過自治條例後是否就能完整保障遊民權益,觀諸以上法令條文的思維邏輯,其實仍充斥「讓露宿街頭的遊民減少或消失」的基本立場,透過對遊民進行分類、輔以劃分行政機關權限等方式,企圖達到「眼不見為淨」的境界。
但這種「遣送原籍」的思維,只是將遊民當人球踢回戶籍所在的地方政府,依然無法解決遊民浪跡他鄉的根本癥結。
內政部的「○○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例」,在第4條以下擬定了頗為細緻的分工流程:
(1)查明身分後,通知家屬領回
(2)需要醫療者,護送就醫
(3)查無戶籍或無家可歸者,由地方政府安置
(4)不願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福資訊
(5)家屬不願領回者,若涉及遺棄,應依法處理。
然而,簽辦公文書、跑行政流程,可以循著SOP的生產線流程;處理一個活生生的人,豈能用如此簡化的生產線模式予以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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