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ik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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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5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國家語言發展法》定義「國家語言」範疇是指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一、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作業須知表示,於當事人申請資料輸入傳統姓名,宜尊重當事人意願,系統可允許輸入50個全型字(含空白字元)。惟國民身分證因版面限制,姓名欄位僅得列印15個全型字,倘16個字以上,該欄位改採人工書寫。
→表示在系統內輸入50個字具可行性
→表示15個字元限制,是受限於身分證的版面限制
→新版身分證更換在即,其身分證已無版面限制
二、目前國民身分證有三種登記方式(自行選擇其中一種):
(1) 傳統名字以漢字登記,例如:馬賴‧古麥。
(2) 傳統名字以漢字登記,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例如:笛布絲.查勞(Tipus Calaw)。
(3) 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例如:王明義(Ripus Selaulauz)
→ 登記方式並無以羅馬拼音作為主要顯示姓名,既然能並列,何不開放族語名稱置前的選項?
三、技術問題在現代社會已是可以解決的問題,版面限制也因更新身分證而有不一樣的想像,那麼,在多元民族共生共榮的台灣,是否能更前進一步,實現台灣多元的面貌。
一、建議在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的同時開放更新名稱,除能加速鼓勵換發,也能降低再次改名的行政成本。
二、能真正貼近落實各民族平等的機會。
三、不同文化的面貌,能藉由姓名,增進社會溝通,降低民族間誤解與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