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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行人地獄,先從統一中央道路主管機關做起

提議者 Bill

已附議6265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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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1-19
檢核
2023-01-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3-02-17
回應階段
2023-03-10
回應階段
2023-04-17
回應階段
2023-04-17
打破行人地獄,先從統一中央道路主管機關做起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行人地獄議題近來持續發燒,實體人行道與標線型人行道設置單位不同,僅有市區道路強制規範設計實體人行道,非都市計畫區之一般道路、省道、縣鄉道免予設置。各界在探討此問題時,部分人士不約而同提到,我國道路事權管理的分散,造成各單位各自為政,也難怪出了事情,大家吵一吵,皮球推一推,就船過水無痕。

我國無統一的中央道路主管機關

會有這樣紊亂的情形,最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國雖然有許多道路的主管機關,但卻沒有一個統整的中央機關。綜合資料顯示,我國道路管理,在中央部分:公路歸交通部、市區道路歸內政部、農路、林道歸行政院農委會及其林務局、水防道路歸經濟部。而在地方,市區道路、公路是由工務或建設機關管理。農路則由農業機關或地政機關(農地重劃區)管理,而水防道路則是由水利機關管理。

我國道路管理法規呈現多頭馬車

再從法律規範來看,在中央分別由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路養護管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道維護管理要點、河川管理要點、海堤管理要點等所組成。甚至,由於立法的疏失,目前在各縣境內非都市計畫區的道路,除了被編定為公路外,是沒有任何中央法規所規範。(市區道路條例只管轄直轄市、市境內全部道路,及縣境內都市計畫區內道路。請參考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

至於22個直轄市、縣市當中,只有新竹縣、宜蘭縣沒有訂定道路自治法規。其餘20個有道路自治法規的直轄市、縣市,大都只有將市區道路、公路(縣鄉道、市區道)、農路納入管理。其中就高雄市(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與屏東縣(屏東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的自治條例最為完整,這兩個直轄市、縣將境內所有道路都納入管轄。

我國現行道路法制的缺陷

暫且先不管農路、林道等專用道路/公路或私人道路是否納管,我國的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立法的錯置,先天上造成目前我國道路管理缺漏的最大元兇(主管機關也因為這兩部法律而形成二元管理)。

查公路法規定,所謂的公路,係指「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因此,只要沒有被編定為公路,就屬於一般道路,公路法直接放生。

而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這樣來看,在縣行政區域內,都市計畫區域外的道路,如果沒有被編定為公路,是不受公路法或市區道路的管轄。

此外,經過編訂才會是公路,否則一律都是一般道路;但法位階卻是顛倒。公路法屬於普通法,市區道路條例卻是特別法。也因此多年來,大多數道路是不用設置人行道,因為只有市區道路有強制規定設置,其餘道路免予設置。這些的亂象,都來自我國道路中央主管機關多頭馬車與中央法制的不健全。

利益與影響

中央道路主管機關一元化,重新打造道路法制

為了解決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位階的錯置,與中央道路主管機關事權不統一,建議參考日本道路法,制定事權統一的「道路建設法」草案,擇定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或交通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其餘公路系統或專用道路,再透過此法授權制定或訂定公路或專用道路專屬規範。

道路分為一般道路、專用道路、公路,不再區分市區道路或非市區道路,一律由直轄市、縣市管轄,如要由鄉鎮市公所管轄,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其中林道、農路、水防道路等列為專用道路,地方政府均須造冊監督。當道路通行要收費時,就一定要編定為公路,受交通主管機關管轄。因此現行專用公路,如果沒有收費行為,就回歸地方政府管轄,成為專用道路,也不一定要編號。

 

主管道路的機關統一,訂定人本道路設計規範,從根源做起,才有機關負責推動打破行人地獄的重責大任。

步驟:

一、重新立法

二、主管機關事權統一

三、推動人本道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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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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