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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守則及相關勞動契約於職前提供予勞工,體檢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提議者 Sung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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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6-20
檢核不通過
2023-06-2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員工守則及相關勞動契約於職前提供予勞工,多數公司於任職日或要求簽訂"員工競業條款、連帶保證人、公司規章...等",與求職者面試時隻字未提,但已確定報到當日才要求簽訂,若未簽訂即要人員立即職開、取消錄用、惡意刁難...等,有未明確揭示資料之嫌,且求職者已安排好事先租屋(如外縣市,長途通勤),自備交通工具等,又礙於當下情況,定會有所心理壓力,在此壓力下半強迫式接受簽訂不合理文件。

依公司規定繳交職前體檢報告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以上,敬請研議

利益與影響

1.要求員工不得另謀職於相關產業,此一舉不外乎是使員工可能陷入生活困難的局面,除非該員工就職前可以詳細思考,此提議避免浪費公司或人員損失及提供員工充份思考時間。

2.要求發薪日相關,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最晚可於15日前發薪,面試時只說每月5號發薪,就職後才告知每月5號是部份發薪,分二次給予,另一次則於15號,但勞工在有金錢壓力(貸款、租屋、繳費),也將面臨著入職或不入職的困難抉擇。

3.職前勞工體檢,按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規定新進員工體檢費用為勞資協商,但幾乎未經協商即為員工自費應為不合理,如公司要求提供則應公司全額負擔(有的公司甚至要求額外的體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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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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