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訴求一:保障行人健康、推動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一、經提案人說明,希望推動除私人空間(住宅)、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建議參考新加坡規定)。
二、依現行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之室外場所與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不在此限。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與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查本條最初之立法目的乃參照新加坡、美國華盛頓特區、德國、歐洲共同體及加拿大之規定,選定公共場所中出入人口眾多、停留時間較長、空間密閉者等為禁止吸菸之場所,防範對他人之傷害。
三、另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四、查新加坡菸害防制 (Smoking (Prohibition in Certain Places) Regulations 2018)相關規定,係依法明定多數公共場所為禁菸場所,同時允許於符合規定之地點設置劃設明確之吸菸區。至於私人住宅或非對外開放之私人空間,原則上仍允許吸菸。
訴求二:避免劃設吸菸區之灰色地帶
一、經提案人說明,希望吸菸區應有明確規範、地板應畫線、並設置告示牌、菸灰缸、菸蒂棄置設施等(建議參考新加坡及日本規定)。
二、依本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得因地制宜,指定公告之場所除吸菸區外禁菸。並依第2項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另依本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吸菸區之設置,應有明顯之標示、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2分之1,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
四、環境部表示,有關亂丟菸蒂疑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按同法第50條有相關罰則,並由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裁罰。
五、有關日本吸菸區設置規範(健康増進法第31-33条),由地方政府為相關稽查督導。另就吸菸區有相關規定如標示禁止20歲以下進入、明顯禁菸區標示、並對於吸菸専用室之結構應符合規定。
訴求三:執法部分,建議提高罰鍰,並建立累犯加重制度。
一、經提案人說明,現行吸菸之罰則,對違規吸菸者嚇阻力有限,建議提高罰鍰,建立累犯制度,例如:初犯依現行罰鍰處理、第二次違規提高罰金、第三次以上再加重處分。且執法應直接開罰,不應勸導為主。
二、依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反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本法第44條規定,本法所定罰則,除第35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訴求四:法規整合
一、經提案人說明,建議將菸害防制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禁止行車吸菸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禁止亂丟菸蒂規定,整合於同一部法規。
二、有關法規部分,分述如下: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反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拋棄菸蒂之行為。
訴求五:建立中央統一標示系統
一、經提案人說明,建議中央建立統一標示系統,包含禁菸標示、地面圖示相關標線。
二、有關本法第18條第2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訴求六:地方政府應訂定明確時程使政策透明預期。
經提案人說明,建議地方政府應訂定明確時程,如公告後六個月內完成吸菸區設置、一年內公告禁菸區範圍,使政策透明可預期。
研商辦理情形
一、邀請提案人瞭解議題訴求及討論:
衛生福利部於114年12月24日上午9時邀請提案提議者藍雋博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司、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綜合規劃司,以及新竹市衛生局召開會議,釐清提案之訴求(會議紀錄如附件)。
二、訴求一:保障行人健康、推動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一)有關人行道雖非屬本法第18條或第19條所列之禁菸場所,惟依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除吸菸區(室)外禁止吸菸場所之指定公告,除中央主管機關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因地制宜訂定更嚴格之規範。爰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綜合考量場所之通風特性、進出人數及停留時間等因素,公告指定為禁菸場所。
(二)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政府衛生局,陸續公告人行道、校園周邊、連鎖便利商店騎樓及夜市等場所為「禁止吸菸」區,並將相關場所列為稽查重點,以減少對不吸菸者之干擾。
(三)本部亦於112年11月13日公告訂定「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112年11月13日衛授國字第1120761124號公告參照),以維護不吸菸者健康並減少二手菸暴露。
(四)查新加坡菸害防制 (Smoking (Prohibition in Certain Places) Regulations 2018)相關規定,係依法明定多數公共場所為禁菸場所(如醫院、教育機關、運動場所)等,同時允許於符合規定之地點設置劃設明確之吸菸區。至於私人住宅或非對外開放之私人空間,原則上仍允許吸菸,其管制方式與我國菸害防制法相近。
三、訴求二:避免劃設吸菸區之灰色地帶
(一)依本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得因地制宜,指定公告之場所除吸菸區外禁菸。並依第2項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二)另依本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吸菸區之設置,應有明顯之標示、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2分之1,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
(三)目前本法就吸菸區設置,有關標示、面積及地點均有明文規定,目前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輔導轄區內公園綠地、企業職場、風景觀光景點等場所,陸續設置戶外定點吸菸區及吸菸亭。
(四)另參照日本吸菸區設置規範,亦由地方政府指導監督設置,且須有明顯標示等規定,與我國菸害防制法第19條規定相似。
四、訴求三:執法部分,建議提高罰鍰,並建立累犯加重制度。
(一)依本法第40條規定,違反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本法第44條規定,本法所定罰則,除第35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三)現行法制已賦予地方政府裁處權限及充分裁量空間,無須另行調高法定罰鍰上限或變更現行罰則架構。
五、訴求四:法規整合
(一)查菸害防制法係以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為核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著重於行車安全與交通秩序(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或點燃香菸等行為,若「對他人行車安全」造成影響,原則可依該條例處罰);廢棄物清理法係規範環境衛生與廢棄物管理,上述法規分屬不同立法目的與主管機關。
(二)各該規定所欲保障之法益、適用情境及執法體系均不相同,且其法律救濟對象亦有差異,難以由單一法規一體涵蓋。為避免影響既有法制架構及權責分工之明確性,爰不宜逕予合併整合。
六、訴求五:建立中央統一標示系統。
(一)新竹市衛生局說明,有關「劃設禁菸線」、「吸菸區劃設範圍」及「禁菸加強標示位置」,建議參酌臺北市火車站透過不同標線及標誌,改善菸害問題。
(二)有關禁菸區地面標線,交通部建議有關劃設禁菸標示部分,建議使用紅色和黃色以外之顏色(例如綠色),避免與禁止(臨時)停車線混淆。
七、訴求六:地方政府應訂定明確時程使政策透明預期。
本部尊重並支持地方政府以公開資訊方式強化政策溝通,以新竹市衛生局為例,該局欲於新竹市火車站新設吸菸區,惟吸菸區之設置涉及跨局處協調,須配合土地產權釐清、場地管理單位意見整合及相關行政程序,流程較為繁複,爰仍須由地方政府依權責統籌協調相關管理機關(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規劃設置。
參採情形
一、針對訴求一,依前述,本法已明定禁菸場所範圍,並授權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公告除吸菸區(室)外之禁菸場所,現行亦已有地方政府依權責就人行道、校園周邊、騎樓及夜市等公告為禁菸區,並加強稽查執法;本部亦就國家公園等特定戶外場所公告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以降低二手菸暴露。至提案人所提建議事項,涉各場域之管理權責、通行動線、場地條件及跨機關協調等實務因素,且現行法制下地方政府已可因地制宜推動相關公告與管理,爰本意見暫不參採,並將持續督請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宣導、稽查及必要之指定公告措施。
二、針對訴求二,本法第19條吸菸區設置之標示、面積與位置等要件已明文規範,地方政府衛生局亦得依權責因地制宜公告管理,爰提案所述建議事項,現行法制及行政措施已足以因應,意見暫不參採;後續仍將督請地方政府依現行規定落實吸菸區標示設置、管理維護與稽查宣導,以維護不吸菸者健康並減少二手菸暴露。
三、針對訴求三,現行法制已賦予地方政府明確裁處權責及相當之裁量空間,足以因應違規樣態,無須另行調高法定罰鍰上限或另建立累犯加重之罰則架構,爰本意見暫不參採。惟為提升執法成效,本部將函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稽查頻率,針對高風險場域及陳情熱點列為重點巡查區域,並落實現場即時告發與裁處作業,以維護不吸菸者健康並減少二手菸暴露。
四、針對訴求四,按上述,菸害防制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具不同立法目的,並分由不同主管機關依各法規目的辦理執法裁處,相關救濟程序亦各有不同。若逕予以單一法規合併整合,恐影響現行法制架構之完整性及權責分工之明確性,爰本意見暫不參採。惟涉及跨機關事項,仍依既有權責分工與協調機制,持續強化聯繫合作,以提升整體執行成效。
五、針對訴求五,納入本部研議參採。係為提升禁菸區與吸菸區之辨識度並避免標線混淆,將參酌地方實務作法(如臺北車站以不同標線及標誌強化辨識)及交通主管機關意見,函請各地方衛生局參考辦理;於劃設禁菸線、吸菸區範圍及禁菸加強標示位置時,優先採用綠色系地面標線及標示,並避免使用紅色、黃色等易與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混淆之顏色,以增進執行一致性與民眾識別。
六、針對訴求六,部分參採。本部尊重並支持地方政府以公開資訊方式強化政策溝通,惟吸菸區設置涉及跨局處協調,尚須配合土地產權釐清、場地管理單位意見整合及相關行政程序,作業流程較為繁複,爰仍應由地方政府依權責統籌協調相關管理機關(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規劃設置;至具體期程,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場地條件及協調進度評估訂定。另為提升政策透明與民眾預期,本部建議地方政府得於公告或規劃階段對外揭示推動里程碑,並定期更新辦理進度,以兼顧可行性與政策透明。
後續推動規劃
一、依據訴求二、三,本部將函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現行規定落實吸菸區標示設置、管理維護與稽查宣導;加強稽查頻率,針對高風險場域及陳情熱點列為重點巡查區域,並落實現場即時告發與裁處作業,以維護不吸菸者健康並減少二手菸暴露。
二、依據訴求五,本部將參酌地方既有作法及交通主管機關意見,函請各地方衛生局作為推動時之參考;並建議於車站周邊、公園綠地、觀光景點等人潮密集場域優先導入,以綠色系地面標線及標示清楚界定禁菸線、吸菸區範圍及加強標示位置,避免使用紅色、黃色等易與交通管制標線混淆之顏色,逐步提升民眾識別與執行一致性。
三、依據訴求六,本部將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新增禁菸區公告及吸菸區設置規劃時,視案件特性揭示可行之推動里程碑(如會勘、權屬釐清、協調整合、設計/施工、驗收啟用等)及預估期程,並透過官方網站或公告欄等管道定期更新辦理進度,以提升政策透明與民眾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