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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飛行員

提議者 Jee

已附議35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64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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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28
檢核
2017-11-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1-2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引用2017年11月22日 工商時報報導【國發會昨(21)日指出,我國今年IMD世界人才競爭力評比續居世界第23,在亞洲則晉升至第3。惟「人才外流」、「對外籍技術人才吸引力」等指標仍在40名之外。】

國家競爭力興衰與否是取決於政府及企業長期栽培人才的決心。為解決『人才外流、人才短缺』等問題,而執政方針也應該著重在提升企業『投資人才及培育人才』,而不是一昧引進外籍勞工。 

目前台灣自費出國學飛的CPL實在太多,造成眾多的流浪飛行員,不要說成立了星宇航空,再開三家航空公司也消化不完這些流浪飛行員(約300人)。

接下來必須要提一件比較重要的事,值得大家關注:台灣的勞動法規有一條很不合理,外籍飛行員雇用,是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的第15條:「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七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之二點五倍。」也就是說,航空公司只要培訓10名飛行員,就能雇用25名外籍飛行員。

制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時,有其時代背景,台灣民航曾經歷快速發展期,機長短缺很嚴重,所以才訂出2.5倍這個數字。但目前台灣民航發展已經減速了。再加上復航/威航結束營業,也造成許多國籍飛行員失業,或是被迫離鄉背井轉職到國外。在這些國籍飛行員中不乏很多優秀飛行員,但航空公司卻因總總因素,大量聘僱對國內航空環境不熟悉的外籍飛行員,漸而減少或拖延栽培國籍飛行員。

就國家發展來看,若干年後這些外籍飛行員離職,飛行員斷層問題浮現,國家航空發展屆時亦將面臨窘境。為了保障國人就業的權益及國家發展,政府應該立即進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研討及修改。畢竟聘用外籍飛行員應該以『救火部隊或協助培育國內人才』為目標的政策,而不是用於『剝奪國籍飛行員就業機會』。

經查民航統計月報,在2016年2月當月有外籍飛行員374名。這個數目實在太高了。航空公司在擴展航線或引進新機種時,需要招募外籍飛行員,這個我們可以理解。但航空公司的社會使命,也包括培育本國的民航實力。若因為升訓不及,雇用外籍機長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拿這個配額,不培育本國年輕人為副駕駛,反而支付仲介費用去招募大量外國籍副駕駛,就有點說不過去了。

   若聘用國籍流浪飛行員或培育國籍飛行員成本(訓練費用、退休金等等)比外籍飛行員略高,但就國家發展及航空公司『穩定性』而言,這些成本可喻為九牛一毛。如果可以將『外籍飛行員仲介費用』轉為『國籍飛行員培育費用』,將可大大提升訓練成效。

如立法院及民航局修法給予『積極落實培育國籍飛行員』的航空公司更好的航權分配,聘用外籍飛行員將會是航空公司最後一個選項。目前國內安捷飛行學校已可實施國籍飛行員培育,除可降低航空公司培育成本外,也可促進國內飛行訓練工業發展。

   為達到『培育國籍』取代『引用外籍』目標,建議政府機關修改下列法令:

(1)「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的第15條:「聘僱前條外國籍駕駛員之雇主,應培訓本國籍駕駛員,其所聘僱外國籍駕駛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前二年內所自訓之本國籍駕駛員人數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人數總和。」

(2)「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的第15條: 應增設外國籍駕駛員在台服務年限為最多五年,且不得展延(參考外籍幫傭)。

(3)航權分配法: 給予『積極落實培育國籍飛行員』的航空公司更好的航權分配。 

(4) 航權分配法: 為避免圖利某特定集團,航權分配應取消航空公司機種限制。且航權取得者如欲濕租他航執行營運時,每年須另行支付民航局相當規費作為民航局行政(查核驗證等)費用。

 

 

 

 

利益與影響

人才外流

人才短缺

剝奪國籍飛行員就業機會

國家發展

航空公司『穩定性』

航空公司『斷層』

16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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