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次查同法第13條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所提請求廢除或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考題或老師提到一夫一妻之處罰條文,需符合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及該法立法意旨。
二、 按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為落實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並厚植性別平等教育之資源與環境,提昇教育本質與內涵,建設性別平等之公民社會,爰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
三、依性平法第13條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第19條第1項規定,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另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違反第13條等規定者,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四、次按教師命題固屬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之範疇,應受高度尊重,惟大學法第1條亦明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大學自治之範疇,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亦已揭示享有學術自由之保障,惟該解釋理由說明主管機關立基於法律之範圍內,仍有監督之權限。換言之,本案招生事項屬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治範圍,大學應於法令範圍內,享有學術自由之保障,惟性平法第13條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該學校有前開違反之情事,本部於上開法令範圍內,仍有監督權限,並未違法監督與涉入學術自由。
五、本案經民眾檢舉該校系招生入學考題疑違反性平法,並請教育部應依法裁罰,爰教育部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及第29條規定受理,並交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經調查確認該招生入學考試試題之題幹及命題之間確有因果關係,造成「限制」學生僅能在命題內回答,影響考生對於該考題之作答及成績,侵犯考生權益,因此認定確有違反性平法第13條及第19條之事實。
研商辦理情形
一、教育部105年6月22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本案調查報告及進行討論,審酌本案違法對學生受教權所生影響,爰經決議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1項及「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第1項及第5點規定,裁處該校新臺幣3萬元,並請學校加強校內師生性別平等知能,積極落實性平法相關規定,教導尊重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營造性別平等與友善的校園環境。
二、依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故有關大學招生入學考試之命題,仍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範。
參採情形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性平法第13條、第19條之規定實有必要。
後續推動規劃
教育部將持續依性平法第13條、第1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