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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郁
已附議7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6個附議
我們認為公車應效法捷運的做法,像《現行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旅客於捷運禁止飲食區內吃東西、喝飲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對於在公車上飲食的人做出懲罰。
在公車上飲食會造成:
1.味道的混雜引起他人不適
2.環境髒亂(ex:飲料瓶喝完不拿下車)
3.食物灑出無人清理,造成司機額外負擔(公車不像火車上有清潔阿姨,清理環境,需公車司機負責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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