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高二五班第一組
已附議5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5個附議
1.寵物店在販賣動物時應該兼職戶政人員,將買動物或賣動物的人的身分證登錄到政府網路上,並登記該動物的晶片以讓流浪動物可快速識別其飼主,請飼主將流浪動物領回去繼續養,且以上行政費用由飼主負擔
2.建立動物臉部辨識機制,這樣可以在飼主隨意讓寵物大小便時可透過拍照上傳到網路上,迅速辨識該寵物,並且寄罰單到飼主的戶籍地址,且以上行政費用由飼主負擔
3.原規定: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飼主有責任將寵物的排泄物清理乾淨,飼主不清理的話,依照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將可以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要是飼主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的話,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提議更改為:飼主不清理排泄物的話,應該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的話,可以按日連續處罰,一日加上二千元的罰鍰。超過一年未交清罰鍰可以加倍。且檢舉者可獲得實收罰鍰最高35%檢舉獎金。
4.原規定:飼主要是公寓大廈住戶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住戶未清理寵物在公共空間的排泄物,影響公共衛生時,依照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飼主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且飼主要是經限期改善卻不改善的話,可以連續處罰。
提議更改為:住戶若未清理寵物在公共空間的排泄物,影響公共衛生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飼主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且飼主要是經限期改善卻不改善的話,可以連續處罰。且檢舉者可獲得實收罰鍰最高35%檢舉獎金。
可以減少公共空間流浪動物問題和隨地大小便問題,並且讓飼主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