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辦理情形
壹、有關「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之提議,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本部已於107年3月11日研議回應意見,並上傳回應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網站,請自行上網參閱。
貳、本提議涉及酒駕前及酒駕後相關宣導防治等議題,已交由相關部會研議,各部會回應意見如下:
議題一、以他律方式及學校多元宣導方式,減少飲酒者僥倖心理駕車
(一)交通部
立法院已有相關委員提案,將酒駕者同車乘客納入處罰之規範,期透過其乘客之勸導而減少酒駕之情事。
(二)教育部
為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知能,培養良好的交通習慣,落實守法守紀的精神,本部依行政院「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與所轄學校及地方政府,會同交通部共同合作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學校多元宣導方式,辦理情形如下:
1.建置校安通報系統,掌握學生交通行為態樣,據以制定交通安全宣導重點,於校園中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宣教。
2.運用各類校園集會邀請專家學者或警政單位並結合校園志工及民間資源進行宣教,培養學生交通安全素養。
3.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學科課程,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能。
4.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研習(例如:交通安全巡迴教育種子教官培訓及交通安全教育研討會),強化學校相關人員專業知能。
議題二、強制安裝酒精鎖、酒精手環、飲酒臉部辨識等方式,禁止飲酒者酒駕
(一)交通部
本部運研所依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101年12月17日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完成評估研究國內實施「酒精鎖」之可行性,並於102年7月2日函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本議題存在民眾不支持及負面觀感、成本過高及欠缺機車酒精鎖等諸多問題未解,另考量國內目前酒測鎖裝置並無國際一致技術標準規範,現階段在我國實施酒精鎖做為防制酒駕措施仍有諸多問題。另酒精手環係透過強制手段限制違規人須配載,涉及刑罰問題。
(二)經濟部
交通部為車輛安全審驗及防止酒駕行為之主管機關,若以防止酒駕行為之觀點,將汽車酒精鎖列為車輛標準配備,應以車輛整體安全為考量,將汽車酒精鎖納入車輛安全審驗之範圍,而交通部已訂定「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等69種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技術法規,爰汽車酒精鎖亦應由交通部制定技術法規據以管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權責。
議題三、勞工工作期間飲酒列入勞檢項目,雇主負連帶責任
勞動部
依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8條規定,勞工有酒醉或有酒醉之虞之情形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如違反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本部執行勞動檢查時,已將該規定列入勞動檢查項目。
議題四、訂定酒害防制法及酒捐
衛生福利部
依據WHO Global Status Report on Alcohol & Health 2014報告指出,不當飲酒會造成超過200種疾病,包括酒精依賴、肝硬化、癌症、事故傷害,是導致疾病、失能和死亡的危險因子。為減緩酒品健康危害,本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及參考國際作法,研擬酒品健康危害防制法。
議題五、以連坐法(包含出借車者、賣酒店家等)或公布犯罪者個資,對受害人財產比例賠償
法務部
(一)有關民事損害賠償部分:
若汽車所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駕駛人欲進行酒駕,卻仍出借汽車予駕駛人,則對車禍事故之發生,可認定同有肇事原因,從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號、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等判決意旨參照)。
(二)行政罰部分:
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或相關之人(例如:出借車輛、販賣酒品之人),是否增修行政法規所定處罰構成要件、處罰對象及處罰種類?因分涉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所主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範,仍應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至於受害人可否依加害人之財產比例請求賠償一節,係屬民事賠償責任,並非行政罰,併予敘明。
議題六、給予酒後交通(代駕)折價卷、優化大眾交通
(一)交通部
為吸引民眾多加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本部除持續協助縣市政府改善整體公路公共運輸環境,本部公路總局並於本(107)年辦理107年公共運輸轉乘優惠補助作業原則,期透過轉乘優惠之提供,提升公共運輸搭乘意願及帶動運量成長。
(二)經濟部
現行已有許多業者提供代駕服務,且坊間代駕服務除酒後代駕外,亦有疲勞代駕、銀髮代駕等項目,民眾如有相關需求可自行尋求服務。
議題七、加強研究酒駕各種樣態之研究
(一)交通部
本部並不是第一線執法單位,有關酒駕樣態之資料,仍須仰賴執法單位提供。
(二)內政部
分析近年酒駕肇事死亡及受傷人數,105年酒駕肇事死亡102人,與103年相較減少67人(-39.64%),酒駕肇事受傷人數減少2,117(-23.37%),酒駕肇事死亡及受傷人數呈遞減趨勢。
議題八、酒駕致重傷或致死要坐牢及賠償
法務部
(一)依現行刑法第185條之第2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或毒駕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均不得易科罰金。
(二)酒駕致重傷或致死者,酒駕行為人本即應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議題九、酒駕犯罪者因進入矯正機關可能導致家庭失能、監獄空間不足,政府應主動介入
(一)法務部
對於監獄資源及空間不足部分,宜落實前門政策,依刑法保安處分之設計,目前已有禁戒處分之規範,惟礙於能適當執行之醫療機構不足,建請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相關處所,使檢察官及法官得施以緩起訴或緩刑之轉向處分,以擴大運用社區處遇,緩解監獄空間不足問題。
本部矯正署已參採三級預防模式,規劃酒駕收容人三階段處遇,且為避免收容人因入獄服刑,致使家中經濟陷入困境或導致子女無法繼續就學,矯正機關調查人員於受刑人入監後之新收階段即會實施調查,符合相關資格之收容人家庭得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法務部所屬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以期藉由政府各項福利措施穩健家庭功能,並協助收容人子女穩定就學,另於服刑階段,知悉其家屬有困難時,均會予以協助尋求相關單位及社會資源介入。
(二)衛生福利部
本部自103年9月起,即以醫療發展基金補助本部桃園療養院、草屯療養院、嘉南療養院及旗山醫院,針對法務部矯正署桃園、桃園女子監獄(106年應法務部矯正署要求,改至台中女子監獄提供)、臺中、臺南看守所,及高雄第二監獄等5家矯正機關,針對酒駕或施用毒品入監者,提供藥、酒癮醫療服務(包括戒斷症狀治療、成癮門診、成癮衛教、心理治療及出監評估與出監後追蹤)迄今。
議題十、為防止加害人脫產,累犯將沒入交通工具
交通部
立法院目前已有相關委員提案,將酒駕累犯致人重傷或死亡予以沒入車輛之規範。
議題十一、加害者應以犯案時財產比例罰鍰
交通部
(一)酒駕納入財產比例罰鍰,涉及憲法比例原則問題,須再詳參我國其他行政罰之立法案例,且此部分亦涉及稅務資料連結,實務執行上亦所困難,須再審慎評估。
(二)針對於受害人之賠償,立法院目前已有相關委員提案可對酒駕者,進行懲罰性賠償。
議題十二、提高強制責任險之補償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維持現制,理由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屬政策性保險,除考量受害人之保障外,亦須考慮投保大眾所能負擔之保險費,即需兼顧消費者負擔及受害人保障二者之衡平,保險金額提高,保險費亦須配合調漲,恐增加全體車主負擔。
(二)本保險係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之基礎,現行保額新臺幣200萬元尚符合民眾基本需求,倘車主有提高保障之需求,仍可依其自身需求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來轉移其風險。
議題十三、禁止酒公開販售
經濟部
酒駕者與酒類產品是否公開販售無必然之關聯,應朝酒類販賣場所宣導酒駕防制相關資訊努力;且有關酒類禁止公開販售事涉營業自由,影響民眾權利甚鉅,爰本建議不納入研議。
議題十四、因酒駕之受害人(植物人)無法申請身心障礙到宅鑑定,尋求無門,應設立有溫度單一窗口
衛生福利部
(一)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附表二所定基準(以下稱身障基準),就身體結構及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進行判定,而非單以創傷或疾病為鑑定依據,先予敘明。
(二)本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之:(一)全癱無法自行下床。(二)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三)長期重度昏迷……。倘申請人經醫師診斷符合前開規定之一,可持診斷書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