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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 增加 鞭刑制度

提議者 葆爺

已附議31750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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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3
檢核
2017-10-2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11-03
回應階段
2017-12-29
回應階段
2018-01-15
回應階段
2018-03-26
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 增加 鞭刑制度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對性侵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
  2. 對傷害幼童之傷害以上罪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
  3. 酒駕犯罪者之刑責加入鞭刑

    第一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仍以現行之刑責,對酒駕者加以懲罰。

    第二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1鞭。

    第三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2鞭。

    第四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第五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

    但第一次酒駕犯罪者,如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就必須加鞭刑1鞭,開始起算。

    每次判鞭刑以3鞭為最上限。

利益與影響

  1. 性侵犯對於被害者有極大的身心傷害,且再犯率極高,若增加鞭刑懲罰,不但可嚇阻其再犯之可能,對於未犯之可能犯及預備犯也有嚇阻作用。
  2. 我國目前已進入少子化社會,除經濟層面上之影響外,在治安及兒童保護相關舉措上也有很大的影響,對於國家珍貴的未來棟樑施加各種暴力傷害,無疑以侵犯國家的利益,也造成社會不安,若增加鞭刑懲罰,不但可嚇阻其再犯之可能,對於未犯之可能犯及預備犯也有嚇阻作用。
  3. .無懲罰過重或毫無人道的理由:

    (1)欲酒駕者如擔心自己被鞭刑(預防),個人或旁人就會想辦法不酒駕。

    (2)酒駕犯罪者,已藐視法律存在,毫不在乎,所以才會有酒駕行為,基本上已丟棄自己應被別人尊重之人權。(因為喝酒前意識清楚,就可先做適當安排,只是不做)

    (3)酒駕犯罪者已先不尊重別人,且間接預謀殺人,乃至可能造成無辜的人喪失生命。

  4. 酒駕刑責加入鞭刑後之利益與影響:

    (1)加重嚇阻作用,使欲酒駕者心有顧忌而不敢行為,有效降低甚至消除酒駕事件發生。

    (2)減少無辜的人受害。

    (3)酒駕犯減少,可減輕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負擔,亦可減輕獄政管理負擔,減少社會成本支出。

    (4)對酒駕犯罪者施以懲罰,令其不敢再犯;對其他社會大眾亦具有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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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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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說明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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