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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第33條以下,增設主型種類『充軍』

提議者 周末

已附議11 (尚餘41日)

尚須498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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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1-27
檢核
2026-01-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現行刑法第33條規定,我國主刑種類僅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五種,其刑罰手段仍以傳統自由刑與財產刑為核心,制度選擇相對有限。為因應當前國防人力需求與矯治政策轉型之需要,並提升刑罰執行之多元性與實效性,建議增列「充軍」為新增主刑種類。

具體而言,宜修正刑法第33條條文,將充軍納入主刑體系,並配合增訂或修正第33條以下相關規定,明確規範其適用對象、期間計算、執行方式及相關權利義務,使其成為兼具懲罰、矯正與公共利益功能之法定處罰手段,以完善我國刑罰制度之整體設計。

利益與影響

我國刑法制度淵源久遠,主要承襲自大清律例體系,雖歷經多次修正與現代化調整,惟部分刑罰設計與矯治思維仍停留於傳統監禁模式,未能充分回應當代社會結構與國家發展需求。隨著社會快速變遷,既有刑事政策之嚇阻效果與再社會化功能,均有檢討與革新之必要。

目前臺灣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趨勢加劇,勞動人口持續下降,國軍兵源亦日益短缺,國防人力補充面臨長期結構性壓力。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整合國家人力資源、提升整體戰力,已成為公共政策的重要課題。

另一方面,酒後駕車、詐欺及暴力犯罪等案件頻仍發生,對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造成重大侵害。現行自由刑多以監禁為主要執行方式,惟監所矯治成效有限,部分受刑人未能建立守法意識與專業能力,復歸社會後再犯率仍高,顯示傳統監禁模式在教化與預防再犯方面之功能不足。此外,監獄超額收容及管理成本增加,亦對國家財政與社會資源形成負擔,整體成本效益有待評估。

基此,若於刑法主刑中增設「充軍」或替代性軍事服役制度,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受刑人轉置於軍事體系服役與管理,或可作為兼顧刑罰執行與國防需求之制度選項。透過軍事紀律、團隊生活及專業技能訓練,一方面強化其責任感與服從法治觀念,促進人格矯正與再社會化;另一方面亦可補充基層人力,提升國軍整體運作效能,發揮人力再利用之效果。

此種制度設計,實質上係將「單純監禁」轉化為「功能性服役」,使刑罰兼具懲罰、矯治與公共利益創造三重目的。若配套規範完善,包括適用對象篩選、軍事訓練內容、權益保障及退場機制等,當可在維護社會安全之前提下,提高刑事政策之整體效益,並回應當前國家安全與人口結構變遷之挑戰。

 

執行時間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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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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