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UYU
尚須5000個附議
貪汙治罪條例”重罪,不列基層廣義公務員。
請複議”貪汙治罪條例”重罪,僅列簡任官,不列基層廣義公務員。
請複議”貪汙治罪條例”重罪,僅列簡任官,不列基層廣義公務員。
本案重點
1. 基層廣義公務員適用”貪汙治罪條例”重罪,是嚴重錯誤。
2. 簡任公務員往往有巨大權限及基層支配權,才應該適用重刑”貪汙治罪條例”。
3. 貪汙治罪條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4. 把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清潔隊員被判”貪汙治罪條例”。
5. 讓基層廣義公務員回歸一般刑法規範。
貪汙治罪條例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修正為
貪汙治罪條例第 2 條
相當於簡任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在我國大官皆為簡任官等以上,如部長、市長、局長、分署長,也只有他們有巨額預算的決定權,但我國卻訂了”貪汙治罪條例”規範所有高層與基層公務員,故導致了許許多多憾事發生。
一個基層廣義公務員(包含工友、約聘僱人員、阿兵哥、國營人員),全部都在刑法最廣義公務員名單,薪水往往3-5萬之間,如不小心圖利他人”回收物”,就會被判關五年以上及罰金三千萬以下,罪與刑根本不成比例,貪汙治罪條例核心要規範重罪用重刑,卻將所有基層廣義公務員包括在內,已經違反憲法的法治國及比例原則。
而基層公務員罪責太重,也衍生出了一堆荒謬判刑,如新聞” 把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清潔隊員被判貪汙圖利”,但反例藍道詐騙卻免關,如新聞” 虐死3人台版柬埔寨案主嫌「藍道」31罪免關。
故建請法務部修法。
附以下罪小刑重新聞
【恐龍法律2】把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清潔隊員被判貪汙圖利
【恐龍法律1】一台報廢摩托車讓他失去警察工作還要坐牢
附以下罪大刑輕新聞
虐死3人台版柬埔寨案主嫌「藍道」31罪免關
詐騙集團犯罪「判太輕」抓不完,高檢署建請法院量刑加重符合社會法律感情
1. 基層廣義公務員適用”貪汙治罪條例”重罪,是嚴重錯誤。
2. 簡任公務員往往有巨大權限及基層支配權,才應該適用重刑”貪汙治罪條例”。
3. 貪汙治罪條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4. 把回收物送給拾荒阿嬤,清潔隊員被判”貪汙治罪條例”。
5. 讓基層廣義公務員回歸一般刑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