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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修法:土地稅法第九條

提議者 Cher

已附議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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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3-14
檢核
2022-03-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5-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利益與影響

因現行"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依照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去辦竣戶籍登記,又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的情況下,造成對婚姻的不公平對待。例如:某甲與某乙皆為育幼院長大的孤兒,在婚前各自努力買了一間房子,並且申請地價稅自用課徵地價稅,但一結婚後,必須放棄其中一間房子的地價稅自用稅率改課一般稅率(千分之10),因為他們没有"直系尊親屬"可以遷入他們的房子來為他們節稅,除非他們選擇離婚,才能各自的地價稅皆按自用稅率(千分之2)。另外房屋稅的"自用"稅率規定,没有規定戶籍,但地價稅卻有,顯然有改善的空間,為確保民眾的權益,請儘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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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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