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7nine
已附議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8個附議
租貸合約條款中,因租屋客付了定金還沒簽約後面反悔定金是不得返回的。
因有不少租屋客跟房東確認金額時定金付給仲介,仲介才加以說明多收費的情形發生,比如付了定金後才透過仲介跟房客說明後面多一人住要加收500等等情況增加房客的經濟負擔。
仲介以及房東收取定金時會使用民法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提議將對民法249新增租屋相關條款對房東此行為限制
因可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付定金之後才告知當事人會多收取費用,當事人理由正當時,致不能履行時,三天內鑑賞期期間,定金應返還之支付定金的80%。
建議此條款在租貸契約上所限制
影響:可以限制大多貪心房東,仲介利用相關法案來引用,跟房客確認好金額後,付定金後才事後跟房客告知會多加收一些費用,比如多一個人居住要加月租,每個月要多付些公共電費以上問題,這種付完定金事後才告知房東的類似釣魚手法行為,增加房客的經濟負擔,避免讓房客對租屋產生排斥性,好讓一些房客可以返還定金80%請求權,好迴避一些其他有問題的租屋處。
利益:並且減少經濟負擔大以及被文字遊戲套路等租屋客之情事帶來一些還能有一定經濟資金重拾心態去尋找其他的租屋, 應返還80%,房東還是有拿到一部分的定金,也能避免惡意房客以及房東賺取暴利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