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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60歲之癌症病患提前請領個人新制退休金(推動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

提議者 Ruby Lin

已附議2314 (時間已截止)

尚須268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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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5-24
檢核
2022-05-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7-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國健署統計,2019年台灣平均每4分20秒就有一人罹癌,一年約新增12萬名病患。據統計數據,癌症發生年紀中位數約64歲,推估60歲以下罹癌者占了近半數。近年隨著環境汙染、食安問題、生活壓力增加,癌症年輕化為可見趨勢,平均每10個癌症病患,就有1個是年齡介於20至44歲的青壯年,即使初診治癒,未來仍須面臨癌症復發或併發其他疾病之可能,而每位癌症患者治療調養所需費用至少每年50萬元起跳,若有更罕見癌症或需要新的藥物治療技術,每年可能至少需要到一、兩百萬元來維持生命。

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2條之規定,僅底下情形能提前於未滿60歲前,申請領回個人歷年累積新制之退休金。顯未納入罹癌病患族群。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2條: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利益與影響

提議開放讓未滿六十歲之初次罹癌者,於確診後自行選擇是否要提前請領回個人歷年累積退休金專戶內的存款,以利運用於治療及生活(不論工作是否因此中斷)所需。

即使病患康復後能持續工作,亦不影響持續自聘僱單位應持續提存退休金之義務,仍能持續累積。

提前請領亦可避免退休金變成身後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請,而退休金帳戶之本人卻無法在還在世時適當運用此筆屬於個人之資金,徒增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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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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