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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 王郁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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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本世紀將有十億人死於香菸,香菸每年使700多萬人失去生命,其中有600多萬人緣於直接使用香菸,有大約89萬人屬於接觸二手煙霧的非吸菸者,整體而言,平均不到5秒就有1人因菸害死亡。據衛福部國健署統計,台灣每年約27,000人死於菸害,每20分鐘就有1人死於菸害。
菸草減害防制觀念 妥善抽稅、納管有助減少健康傷害
香菸的煙霧中,有超過7,000多種化學物質,其中93種成分為致癌及有害物質,更有15種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全球唯一取得世界衛生組織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無煙菸草證書的菸草減害倡議台灣專家表示,抽菸有害健康,若能不抽菸應當不抽,若有在抽菸,對健康最好的辦法當然是戒菸。然而,對尚無法戒菸或不想戒菸的龐大吸菸者而言,政府若能妥善抽稅、納管無煙代用品,無疑可以減少香菸對菸民造成的健康傷害,同時也大量可減少二手菸與菸蒂,對於非吸菸者和環境的負面影響。
電子煙、加熱菸iQOS 合理規範管制是關鍵
2020年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分會五月份電子煙報告明確指出,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國家科學院工程院和醫學院、疾病管制中心均已認了電子煙改善公共健康的潛力。世衛並且強調,政府對電子煙的合理規管是關鍵,目標是最大程度減少菸草流行造成的後果,持續給公共衛生帶來正面效應,同時要避免非菸民,特別是年輕人接觸尼古丁,並充分考慮菸民的利益,找到規管的平衡點。
美國FDA允許販售加熱菸 數據顯示可降低接觸有害物質風險
美國FDA 2019年同意加熱菸iQOS在美國販售申請。美國FDA表示,業者所提交的數據顯示,使用經過許可的資訊來銷售這些特定的產品,在抽菸者完全轉換使用的前提下,將可以幫助成癮的成年吸菸者擺脫傳統燃燒式紙菸,並減少吸菸者對有害化學物質接觸。
此外,美國FDA也同意,加熱菸iQOS可作為「風險改良菸草產品」在當地市場銷售,並可加註「減少消費者接觸到香菸中的有害化學物質」等宣傳標語。
菸草減害,減少菸害對我們的6大好處:
1. 減少香菸對「吸菸者」健康傷害。
2. 減少香菸二手菸、三手菸對「非吸菸者」、「孕婦、孩童」健康傷害。
3. 減少菸蒂對「環境污染」傷害。
4. 減少菸蒂引起火災,造成「人身安全」「生命財產」的危害風險。
5. 減少鄰居抽菸引起的「菸味」糾紛。
6. 減少因租屋民眾抽菸,破壞「房東房子」的風險。
相關連結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協辦單位 財政部
附加檔案
[衛生福利部]
一、依據108年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 [1],國、高中生電子煙使用率有上升情形,分別2.5%及5.6%,推估有5.7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遠大於成人0.6%使用率(107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鑑於國際電子煙危害嚴重,實證資料明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為國家競爭力及永續發展基礎,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2018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8次締約方會議(COP8) [2],認定加熱菸為應受FCTC所有相關條款及各國法令管制之菸品。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7月27日發表聲明指出[3],加熱菸是菸品,FCTC之規定,應完全適用於加熱菸。
三、WHO於2019年已建議[4],應從嚴禁止或限制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使用,電子煙對健康有害並且不安全,如未禁止使用電子煙,就必須對產品進行監管。
四、依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辦公室(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於2020年5月發布之「ELECTRONIC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A BRIEF」資料指出 [5],鑑於現有的科學證據以及並非所有國家都具有電子煙所需的監管和監測能力,而電子煙並非無害,對未吸菸的青少年、孕婦和成人並不安全,可能會增加他們的健康風險,且電子煙管制政策的關鍵在於適當監管這些產品,最大程度地減少可能導致菸草流行的後果,以及避免引發非吸菸者及青少年接觸尼古丁等,然而要達到這樣的監管平衡甚具挑戰性。故衛福部綜合相關資訊與專家學者意見及國外已有電子煙肺傷害,甚致死案例,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以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管制方式來維護國人健康。
五、目前政府已建立多元化與民溝通方式,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29日起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網站預告60天,已於109年7月28日結束,各界已分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總統信箱、行政院信箱、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本部國民健康署署長信箱、傳真件、明信片、公文等方式表達意見,共接獲9,872件外界反應意見,經檢視已含括提案人、中央、地方相關部會、民間團體、進口或販賣菸品業者、商會、學會、聯誼會、醫師、律師及民眾等各界意見。
六、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0月20日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先於109年11月16日召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經衛生福利部依會議結論修正後,林政務委員萬億於109年12月18日再邀衛福部、財政部、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會商討論,刻由行政院法規會再審視草案中。修法重點包括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與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菸草產品、提高使用菸品年齡至20歲、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加大警示圖文面積、嚴禁菸品贊助等多項策略。至於新類型菸品之管理,修正草案參採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增訂授權條文,使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新類型菸品公告指定,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
[財政部]
一、為加強管制所有菸品及類菸品,使兒童、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衛福部業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類菸品定義納入電子煙,將禁止其製造、輸入及販賣;至加熱菸屬新類型菸品,須經衛福部公告指定並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後,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配合上開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財政部業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取其高者,並於109年10月21日陳報行政院,至財政部主管之菸酒管理相關法規命令,已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規劃進行檢討。
一、衛生福利部原訂於109年9月29日辦理「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訴求釐清會議,因提案人不克出席,取消原訂釐清會議時間。調整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出席者包括:提案人、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關務署)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實施作業計畫」規定略以,主責單位紀錄經與會者確認後,公開於參與平臺。爰衛福部業於109年11月2日以電子郵件提供釐清會議發言逐字紀錄稿請提案人確認,惟提案人於109年11月3日以電子郵件表示,因提案人國際會議眾多與私人行程繁雜,預計將於110年1月14日回復逐字稿確認(預計2個半月才能確認)。
三、本案因提案人無法於短期時間內確認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紀錄逐字稿,另相關單位尚需充裕作業時間回應訴求,爰正式回應時間延長至110年1月15日前,如於延長期間屆滿前處理完成,得隨時回應。
四、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11月11日以衛授國字第1090701152號函請提案人確認會議紀錄,惟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日院臺衛字第1090105316號函交下總統府109年11月30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30670號書函轉提案人109年11月12日無煙基字第1091112001號函復內容,並無針對會議紀錄內容進行相關修正。衛生福利部又於109年12月7日以衛授國字第1099802520號函及109年12月9日透過衛福部部長信箱,再次請提案人於文到後7日回應,惟提案人已逾回覆期限(109年12月18日)未回應,視同無意見。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5日院臺衛字第1090107053號函再次交下總統府109年12月23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41710號書函轉提案人函復內容,仍無針對會議紀錄內容進行相關修正。衛生福利部爰依會議出席機關確認作為正式紀錄(會議紀錄逐字稿詳附件1)於110年1月15日正式回復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
五、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至110年1月20日才收到提案人於110年1月18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針對109年10月28日「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訴求釐清會議紀錄之意見。經檢視提案人所提供修正之會議紀錄,係採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於109年11月2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之逐字稿草案進行修正,經比對提案人所提修正建議,係數處英文字補正。衛生福利部已參採提案人所提建議酌修會議紀錄(修正後會議紀錄逐字稿詳附件2),並公開錄音檔(錄音檔)。另查世界衛生組織並無提案人所稱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名單,提案人於網站所展示之證書係參加相關菸害防制網路課程取得的參與證明。綜上,提案人於會議紀錄出席人員「提案人」處加上「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及「開會程序違反此會議無效」礙難採納。
六、各機關針對提案人釐清會議所提訴求回應說明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回應如下:
1.電子煙、加熱菸產品對健康構成威脅性,且無助戒菸:
(1)WHO於2020年1月29日表示[6],電子煙排放物通常包含尼古丁和其他有毒物質,對使用者和暴露於電子煙霧者均有害,對兒童和青少年使用者特別危險;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而年輕人的大腦發育至20歲左右,兒童及青少年如於大腦發育期接觸尼古丁,可能會產生長期的破壞性影響,並有尼古丁成癮的風險。此外,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從未吸菸的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煙後,至少有兩倍的機會在以後的人生中開始吸菸。使用電子煙會增加罹患心臟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使用電子煙的孕婦,因為電子煙會傷害成長中的胎兒,也會帶來重大風險;兒童接觸電子煙液體亦會造成嚴重風險,除設備會有漏液的風險,或兒童可能誤食外,還有已知的電子煙嚴重傷害,包括燒傷,起火和爆炸。
(2)WHO又於2020年2月5日發布聲明表示[7],有證據清楚地表明,大多數電子煙的氣溶膠中含有有毒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和可能引起癌症的物質,電子煙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及影響胎兒。WHO呼籲電子煙是有害的,應嚴格管制,最重要的是,必須遠離兒童。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在大多數電子煙中都可以找到。菸草製品和電子煙都對健康構成威脅,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去使用它。
(3)另依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辦公室(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於2020年5月發布之「ELECTRONIC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ABRIEF」資料顯示[5],目前已知電子煙油主要成分為丙二醇、甘油,亦可能含尼古丁,並至少約有1萬5,000種調味物質被用於製造電子煙油。其中,丙二醇、甘油在加熱霧化所產生的毒性物質及部分調味物質證實有害健康,且業者也以各種調味物質吸引年輕人使用。
(4)依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美國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學院」於2018年1月23日提出「Public Health Consequences of E-Cigarettes」報告,其中的相關文獻指出,電子煙仍具有健康危害,特別是相較於FDA核准的戒菸藥物。由於目前並沒有充分的臨床試驗證據可證明電子煙輔助戒菸的有效性;因此,無論是短期或長期效應(如:50年)評估,若電子煙無法幫助吸菸者戒菸,持續使用電子煙仍會對公共衛生產生危害與不良影響。[8]
(5)而有關針對電子煙是否有助於戒菸的部分,WHO於2020年1月29日表示[9]:由於電子煙產品的多樣性,以及各種不確定因素仍然存在於各個研究中,從科學實證的角度來說,電子煙在輔助戒菸的效果方面,仍有爭議。因此,電子煙是否具有戒菸的科學實證,至今仍不明朗。為了真正幫助菸草使用者戒菸並加強全球菸草控制,政府需要擴大已知有效的政策和介入措施。例如衛生專業人員的簡短建議,全國免費戒菸專線、推廣尼古丁替代療法和非尼古丁藥物療法以戒菸。美國CDC於2020年表示[10],電子煙是一種不斷變化和異質化的產品,使用方式也相當多元。因此,很難根據特定一種電子煙的臨床試驗,判斷其戒菸效果是否有代表性,目前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指出,電子煙具有輔助戒菸之科研結論。
(6)宣稱電子煙比菸品少95%的傷害的說法,係出自2014年的一篇研究報告“Estimating the Harms of Nicotine-Containing Products Using the MCDAA pproach”[11]。該研究是以問卷評分之方式進行,受訪對象是學術領域與職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為主,以14項評分指標(健康危害、環境、家庭、經濟、人際關係影響..等),由0-100分進行危害評比,分數越高,危害越大。其中以紙菸得分最高(99.6),電子煙(ENDS,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排第9(得分約:4)。因此,英國PHE認為電子煙的危害,比紙菸少95%[12]。(99.6-4)/99.6=95.98%。由上述內容可知,電子煙宣稱比菸品少95%傷害的說法,並非取自於化學檢驗分析或動物毒理試驗之結論,而是【問卷評分】的結果。
(7)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11月16日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有關「菸品」(含加熱菸、電子煙與其他菸品)健康危害探討及各種戒菸方式成效評估。本報告結語略以: 菸煙的暴露沒有安全劑量,只要吸入菸煙就有害健康。衛福部立場係反對所有菸草製品,且國際研究報告亦指出,所有形式的菸品都是有害的,電子煙、加熱式菸品與傳統紙菸一樣,都含尼古丁,易讓人成癮,且也含有害致癌物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仍不明。
(8)WHO於2020年7月27日針對加熱式菸草(Heated Tobacco Products)及美國FDA有關IQOS的決定發表重申聲明[13],降低接觸加熱式菸草產品(下稱加熱菸)排放物中的有害化學物質,並不會因此讓加熱菸毫無健康危害,也不能直接解讀為可以降低對人類健康的風險。事實上,一些有毒的排放物,在加熱菸的含量是高於傳統的紙菸,甚至有一些傳統紙菸所沒有的有毒排放物。接觸這些物質對健康的影響,到目前還未確定。
(9)為幫助吸菸者戒菸,我國提供的多元戒菸服務協助戒菸,全台將近4,000家合約醫事機構的醫師及戒菸衛教人員可提供協助。若不想出門或擔心去醫院不方便,可撥打免付費戒菸諮詢專線0800-636363,專業諮詢人員將提供便利、隱密的戒菸諮詢並與您共同討論及規劃專屬的戒菸計畫,共同戰勝菸癮,讓民眾擁有更健康的無菸環境。鼓勵戒菸,同時不抽電子煙,更能做到無害健康之目標,比減害更有用。
2.WHO對電子煙、加熱菸產品管理建議及我國因應策略:
(1)WHO於"Regional action plan for tobacco control in the Western Pacific(2020-2030): working towards a healthy, tobacco-free Region"報告中提出針對電子煙管理原則:透過禁止或限制製造,進口,分銷,展示,銷售和使用此類產品Ban or regulate ENDS/ENNDS on an urgent basis, including through strengthening existing regulatory mechanisms, such as through prohibiting or restricting the manufacture, importation, distribution, presentation, sale and use of such products, and share information on such a ban or regulation with regional and global tobacco control officials.,仍建議各國針對電子煙應禁止或從嚴管制。[14]
(2)依WHO於2020年7月27日發布的聲明(Heated tobacco products are tobacco products)[13],加熱式菸品適用FCTC管理。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採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增定授權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此類之特定菸品公告為指定菸品,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俾因應各種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之新類型菸草產品之管理需要之處理,此為接軌國際作法。
(3)產品屬藥品列管之判定,主要依據我國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包括:1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2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3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4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並參酌各產品之詳細成分、含量、用法/用量或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據以憑核。經查,我國核有以尼古丁(nicotine)作為主成分之藥品許可證,核准之適應症為戒菸輔助劑,故含尼古丁之電子煙產品應以藥品列管。
(4)基於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及其相似物造成肺傷害及死亡案例(以美國為例,截至2020.2.18止,累計出現2,807名電子煙肺傷害個案,其中68位死亡)[15],衛福部認定其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之虞,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有任何人為該等物件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提供時,應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5)衛福部鼓勵各縣市在修法完成前,以地方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已有8縣市完成包括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台中市、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及宜蘭縣,主要規範包括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惟基於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於菸害防制法完成修法後,若與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未盡相符,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未來自治條例與法律規定不符者,該規定無效,尚無法令衝突之問題。
3.菸害防制法修法預告建議之回應:
(1)查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7月6日院臺衛字第1090093722號函交下總統府109年7月1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066880號書函轉提案人於109年6月20日以揚字第1090620001號請願函,建請菸害防制法修正預告納入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5月份報告資料並比照94年召開修法公聽會一案。衛生福利部業於109年8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090003352號函回復提案人在案。
(2)業於109年8月12日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綜整回應略以: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與建議,將依規定於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10個工作日內綜整回應。
4.住家二手菸害之因應策略
(1)對於民眾所困擾鄰居吸菸產生的二手菸害一節,因住宅為私領域,不在菸害防制法管轄範圍,國際間相關立法至為罕見,加以執法亦有其難度,衛福部將持續蒐集國際在住宅二手菸害之立法經驗,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建議有此困擾的民眾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於規約內載明禁菸之場所,如公寓大廈公共使用區域、各住宅陽台、會使他戶接觸二手菸之各住宅內區域(如共用管道之浴廁)。國民健康署呼籲癮君子愛家人也敦親睦鄰,勿在家或陽台、廁所吸菸,要尊重不吸菸者拒吸二手菸的權利。
(2)對菸煙飄散至他人住所,並引起之糾紛,建議可依民法第793條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我國已有相關民事判決可供參考。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判決[1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17]。
5.菸品健康福利捐已明定指定用途:菸害防制法第4條明訂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健保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及長照資源發展、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除直接使用於降低吸菸及二、三手菸危害之外,亦用於相關疾病的醫療費用支出,以減輕弱勢者醫療照護之經濟負擔,全體民眾均能受惠。
6.長照基金來源及運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長照基金來源包括遺贈稅、菸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至於是否開放加熱菸納入菸稅之範圍,衛生福利部尊重權責機關之規劃,持續與相關部會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並進行財務控管,以利長照基金之永續運作。
7.全民健保財務之運作及來源:全民健保財務之運作是採自給自足,自付盈虧方式,也就是健保的營運須以當期保險收入提供當期醫療支出為原則;其財源主要來自於保險費收入,少部分則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等補充性財源。102年二代健保實施後,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已秉持收支連動原則,建立以客觀數據為基礎之審議機制,透過該機制,持續滾動檢討保險給付與保險費率,以平衡健保財務。另健保署仍將持續推動各項整合醫療資源,有效運用及抑制醫療資源不當耗用之措施,提升資源使用效益。衛生福利部亦將持續蒐集專家學者健保改革建議,通盤檢討整體制度,以強化財務健全及負擔之公平性。
8.疫苗基金來源及用途:
(1)疫苗基金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設立,基金用途主要係辦理國內各項兒童常規疫苗與流感疫苗之採購,以及推動各項預防接種相關工作。基金收入來源包括公務預算補助、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及利息與捐贈收入等。108年菸捐收入佔疫苗基金財源約74%;另COVID-19疫苗採購所需經費係編列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非由疫苗基金支應。
(2)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16.7%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等之用,其中8.3%分配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之用。疫苗基金108年菸捐獲配數為22.31億元,支用數27.82億元,執行率達165.7%,全數用於推動流感疫苗、兒童常規接種疫苗及75歲以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之預防接種相關工作,以達到提升預防醫學醫療品質之目標。針對菸捐經費執行情形、成效、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疾病管制署菸捐專區,並將其執行成效納入未來調整分配比率之參考,後續將視各獲配單位政策需求及執行情形,逐年進行檢討及滾動式調整。
9.本案期程回應規劃:係依衛生福利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實施作業計畫規定:「提點子權責機關回應規劃期程參考」Step4四個步驟(問題釐清、資料提供、討論研議、正式回應)以上期程為參考性質,視個案情況,實際處理流程可與開放政府聯絡人共同討論,爰本案回應規劃採2步驟:Step1問題釐清、Step2正式回應。回應資料公開於參與平臺。
(二)財政部回應如下:
1.依98年原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邀集藥學、毒理、法律專家、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政部及原衛生署相關行政單位召開「電子煙產品管理相關問題諮詢會議」會議決議電子煙產品若含尼古丁成分煙液納入藥品管理。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條第7款規定,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為衛福部掌理事項。
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6年3月15日台立財字第1062100307號函)已載明,菸品消費量之價格彈性,財政部與衛福部均採-0.8065計算,依105年整體菸品消費量為34,363,019仟支,菸品菸酒稅調漲20元,預估菸品消費量將減少6,928,444仟支,估計菸品菸酒稅稅收為每年436.21億元,較105年實徵數202.75億元增加233.46億元。107年及108年菸品菸酒稅稅收分別為449億元及442億元,均高於修法時之預估增加數。
4.有關民眾就海關暫扣加熱菸提起之行政救濟案件,財政部均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案件尚在司法機關審理中,未便回應意見。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應如下:
除積極宣導不要亂丟菸蒂外,地方環保機關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積極取締隨意拋棄菸蒂行為人,違規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以108年度為例,全國共處分約5.1萬件亂丟菸蒂之違規案件;另為處理亂丟菸蒂之問題,亦持續邀集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地方環保(衛生)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討論減少亂丟菸蒂之相關作法,以持續減少亂丟菸蒂造成環境污染的問題。
(四)內政部消防署回應如下:
為降低菸蒂造成火災次數及減少人命傷亡,本著「自助、共助、公助」的理念,透過網路多媒體、平面文宣、舉辦防火宣導活動及防火宣導志工家戶訪問等管道進行宣導,期望中央與地方(各縣市消防局)之共同努力,以降低菸蒂火災。
將持續蒐集世界衛生組織及國際作法,作為未來政策擬定之參考。
[衛生福利部]
一、依據108年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 [1],國、高中生電子煙使用率有上升情形,分別2.5%及5.6%,推估有5.7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遠大於成人0.6%使用率(107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鑑於國際電子煙危害嚴重,實證資料明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為國家競爭力及永續發展基礎,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2018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8次締約方會議(COP8) [2],認定加熱菸為應受FCTC所有相關條款及各國法令管制之菸品。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7月27日發表聲明指出[3],加熱菸是菸品,FCTC之規定,應完全適用於加熱菸。
三、WHO於2019年已建議[4],應從嚴禁止或限制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使用,電子煙對健康有害並且不安全,如未禁止使用電子煙,就必須對產品進行監管。
四、依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辦公室(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於2020年5月發布之「ELECTRONIC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A BRIEF」資料指出 [5],鑑於現有的科學證據以及並非所有國家都具有電子煙所需的監管和監測能力,而電子煙並非無害,對未吸菸的青少年、孕婦和成人並不安全,可能會增加他們的健康風險,且電子煙管制政策的關鍵在於適當監管這些產品,最大程度地減少可能導致菸草流行的後果,以及避免引發非吸菸者及青少年接觸尼古丁等,然而要達到這樣的監管平衡甚具挑戰性。故衛福部綜合相關資訊與專家學者意見及國外已有電子煙肺傷害,甚致死案例,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以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管制方式來維護國人健康。
五、目前政府已建立多元化與民溝通方式,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29日起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網站預告60天,已於109年7月28日結束,各界已分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總統信箱、行政院信箱、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本部國民健康署署長信箱、傳真件、明信片、公文等方式表達意見,共接獲9,872件外界反應意見,經檢視已含括提案人、中央、地方相關部會、民間團體、進口或販賣菸品業者、商會、學會、聯誼會、醫師、律師及民眾等各界意見。
六、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0月20日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先於109年11月16日召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經衛生福利部依會議結論修正後,林政務委員萬億於109年12月18日再邀衛福部、財政部、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會商討論,刻由行政院法規會再審視草案中。修法重點包括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與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菸草產品、提高使用菸品年齡至20歲、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加大警示圖文面積、嚴禁菸品贊助等多項策略。至於新類型菸品之管理,修正草案參採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增訂授權條文,使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新類型菸品公告指定,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
[財政部]
一、為加強管制所有菸品及類菸品,使兒童、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衛福部業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類菸品定義納入電子煙,將禁止其製造、輸入及販賣;至加熱菸屬新類型菸品,須經衛福部公告指定並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後,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配合上開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財政部業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取其高者,並於109年10月21日陳報行政院,至財政部主管之菸酒管理相關法規命令,已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規劃進行檢討。
一、衛生福利部原訂於109年9月29日辦理「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訴求釐清會議,因提案人不克出席,取消原訂釐清會議時間。調整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出席者包括:提案人、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關務署)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實施作業計畫」規定略以,主責單位紀錄經與會者確認後,公開於參與平臺。爰衛福部業於109年11月2日以電子郵件提供釐清會議發言逐字紀錄稿請提案人確認,惟提案人於109年11月3日以電子郵件表示,因提案人國際會議眾多與私人行程繁雜,預計將於110年1月14日回復逐字稿確認(預計2個半月才能確認)。
三、本案因提案人無法於短期時間內確認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紀錄逐字稿,另相關單位尚需充裕作業時間回應訴求,爰正式回應時間延長至110年1月15日前,如於延長期間屆滿前處理完成,得隨時回應。
四、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11月11日以衛授國字第1090701152號函請提案人確認會議紀錄,惟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日院臺衛字第1090105316號函交下總統府109年11月30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30670號書函轉提案人109年11月12日無煙基字第1091112001號函復內容,並無針對會議紀錄內容進行相關修正。衛生福利部又於109年12月7日以衛授國字第1099802520號函及109年12月9日透過衛福部部長信箱,再次請提案人於文到後7日回應,惟提案人已逾回覆期限(109年12月18日)未回應,視同無意見。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5日院臺衛字第1090107053號函再次交下總統府109年12月23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41710號書函轉提案人函復內容,仍無針對會議紀錄內容進行相關修正。衛生福利部爰依會議出席機關確認作為正式紀錄(會議紀錄逐字稿詳附件1)於110年1月15日正式回復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
五、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至110年1月20日才收到提案人於110年1月18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針對109年10月28日「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訴求釐清會議紀錄之意見。經檢視提案人所提供修正之會議紀錄,係採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前於109年11月2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之逐字稿草案進行修正,經比對提案人所提修正建議,係數處英文字補正。衛生福利部已參採提案人所提建議酌修會議紀錄(修正後會議紀錄逐字稿詳附件2),並公開錄音檔(錄音檔)。另查世界衛生組織並無提案人所稱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名單,提案人於網站所展示之證書係參加相關菸害防制網路課程取得的參與證明。綜上,提案人於會議紀錄出席人員「提案人」處加上「WHO FCTC菸草減害專家」及「開會程序違反此會議無效」礙難採納。
六、各機關針對提案人釐清會議所提訴求回應說明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回應如下:
1.電子煙、加熱菸產品對健康構成威脅性,且無助戒菸:
(1)WHO於2020年1月29日表示[6],電子煙排放物通常包含尼古丁和其他有毒物質,對使用者和暴露於電子煙霧者均有害,對兒童和青少年使用者特別危險;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而年輕人的大腦發育至20歲左右,兒童及青少年如於大腦發育期接觸尼古丁,可能會產生長期的破壞性影響,並有尼古丁成癮的風險。此外,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從未吸菸的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煙後,至少有兩倍的機會在以後的人生中開始吸菸。使用電子煙會增加罹患心臟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使用電子煙的孕婦,因為電子煙會傷害成長中的胎兒,也會帶來重大風險;兒童接觸電子煙液體亦會造成嚴重風險,除設備會有漏液的風險,或兒童可能誤食外,還有已知的電子煙嚴重傷害,包括燒傷,起火和爆炸。
(2)WHO又於2020年2月5日發布聲明表示[7],有證據清楚地表明,大多數電子煙的氣溶膠中含有有毒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和可能引起癌症的物質,電子煙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及影響胎兒。WHO呼籲電子煙是有害的,應嚴格管制,最重要的是,必須遠離兒童。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在大多數電子煙中都可以找到。菸草製品和電子煙都對健康構成威脅,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去使用它。
(3)另依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辦公室(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於2020年5月發布之「ELECTRONIC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ABRIEF」資料顯示[5],目前已知電子煙油主要成分為丙二醇、甘油,亦可能含尼古丁,並至少約有1萬5,000種調味物質被用於製造電子煙油。其中,丙二醇、甘油在加熱霧化所產生的毒性物質及部分調味物質證實有害健康,且業者也以各種調味物質吸引年輕人使用。
(4)依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美國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學院」於2018年1月23日提出「Public Health Consequences of E-Cigarettes」報告,其中的相關文獻指出,電子煙仍具有健康危害,特別是相較於FDA核准的戒菸藥物。由於目前並沒有充分的臨床試驗證據可證明電子煙輔助戒菸的有效性;因此,無論是短期或長期效應(如:50年)評估,若電子煙無法幫助吸菸者戒菸,持續使用電子煙仍會對公共衛生產生危害與不良影響。[8]
(5)而有關針對電子煙是否有助於戒菸的部分,WHO於2020年1月29日表示[9]:由於電子煙產品的多樣性,以及各種不確定因素仍然存在於各個研究中,從科學實證的角度來說,電子煙在輔助戒菸的效果方面,仍有爭議。因此,電子煙是否具有戒菸的科學實證,至今仍不明朗。為了真正幫助菸草使用者戒菸並加強全球菸草控制,政府需要擴大已知有效的政策和介入措施。例如衛生專業人員的簡短建議,全國免費戒菸專線、推廣尼古丁替代療法和非尼古丁藥物療法以戒菸。美國CDC於2020年表示[10],電子煙是一種不斷變化和異質化的產品,使用方式也相當多元。因此,很難根據特定一種電子煙的臨床試驗,判斷其戒菸效果是否有代表性,目前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指出,電子煙具有輔助戒菸之科研結論。
(6)宣稱電子煙比菸品少95%的傷害的說法,係出自2014年的一篇研究報告“Estimating the Harms of Nicotine-Containing Products Using the MCDAA pproach”[11]。該研究是以問卷評分之方式進行,受訪對象是學術領域與職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為主,以14項評分指標(健康危害、環境、家庭、經濟、人際關係影響..等),由0-100分進行危害評比,分數越高,危害越大。其中以紙菸得分最高(99.6),電子煙(ENDS,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排第9(得分約:4)。因此,英國PHE認為電子煙的危害,比紙菸少95%[12]。(99.6-4)/99.6=95.98%。由上述內容可知,電子煙宣稱比菸品少95%傷害的說法,並非取自於化學檢驗分析或動物毒理試驗之結論,而是【問卷評分】的結果。
(7)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11月16日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有關「菸品」(含加熱菸、電子煙與其他菸品)健康危害探討及各種戒菸方式成效評估。本報告結語略以: 菸煙的暴露沒有安全劑量,只要吸入菸煙就有害健康。衛福部立場係反對所有菸草製品,且國際研究報告亦指出,所有形式的菸品都是有害的,電子煙、加熱式菸品與傳統紙菸一樣,都含尼古丁,易讓人成癮,且也含有害致癌物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仍不明。
(8)WHO於2020年7月27日針對加熱式菸草(Heated Tobacco Products)及美國FDA有關IQOS的決定發表重申聲明[13],降低接觸加熱式菸草產品(下稱加熱菸)排放物中的有害化學物質,並不會因此讓加熱菸毫無健康危害,也不能直接解讀為可以降低對人類健康的風險。事實上,一些有毒的排放物,在加熱菸的含量是高於傳統的紙菸,甚至有一些傳統紙菸所沒有的有毒排放物。接觸這些物質對健康的影響,到目前還未確定。
(9)為幫助吸菸者戒菸,我國提供的多元戒菸服務協助戒菸,全台將近4,000家合約醫事機構的醫師及戒菸衛教人員可提供協助。若不想出門或擔心去醫院不方便,可撥打免付費戒菸諮詢專線0800-636363,專業諮詢人員將提供便利、隱密的戒菸諮詢並與您共同討論及規劃專屬的戒菸計畫,共同戰勝菸癮,讓民眾擁有更健康的無菸環境。鼓勵戒菸,同時不抽電子煙,更能做到無害健康之目標,比減害更有用。
2.WHO對電子煙、加熱菸產品管理建議及我國因應策略:
(1)WHO於"Regional action plan for tobacco control in the Western Pacific(2020-2030): working towards a healthy, tobacco-free Region"報告中提出針對電子煙管理原則:透過禁止或限制製造,進口,分銷,展示,銷售和使用此類產品Ban or regulate ENDS/ENNDS on an urgent basis, including through strengthening existing regulatory mechanisms, such as through prohibiting or restricting the manufacture, importation, distribution, presentation, sale and use of such products, and share information on such a ban or regulation with regional and global tobacco control officials.,仍建議各國針對電子煙應禁止或從嚴管制。[14]
(2)依WHO於2020年7月27日發布的聲明(Heated tobacco products are tobacco products)[13],加熱式菸品適用FCTC管理。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採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增定授權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此類之特定菸品公告為指定菸品,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俾因應各種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之新類型菸草產品之管理需要之處理,此為接軌國際作法。
(3)產品屬藥品列管之判定,主要依據我國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包括:1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2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3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4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並參酌各產品之詳細成分、含量、用法/用量或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據以憑核。經查,我國核有以尼古丁(nicotine)作為主成分之藥品許可證,核准之適應症為戒菸輔助劑,故含尼古丁之電子煙產品應以藥品列管。
(4)基於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及其相似物造成肺傷害及死亡案例(以美國為例,截至2020.2.18止,累計出現2,807名電子煙肺傷害個案,其中68位死亡)[15],衛福部認定其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之虞,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有任何人為該等物件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提供時,應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5)衛福部鼓勵各縣市在修法完成前,以地方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已有8縣市完成包括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台中市、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及宜蘭縣,主要規範包括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惟基於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於菸害防制法完成修法後,若與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未盡相符,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未來自治條例與法律規定不符者,該規定無效,尚無法令衝突之問題。
3.菸害防制法修法預告建議之回應:
(1)查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7月6日院臺衛字第1090093722號函交下總統府109年7月1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066880號書函轉提案人於109年6月20日以揚字第1090620001號請願函,建請菸害防制法修正預告納入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5月份報告資料並比照94年召開修法公聽會一案。衛生福利部業於109年8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090003352號函回復提案人在案。
(2)業於109年8月12日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綜整回應略以: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與建議,將依規定於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10個工作日內綜整回應。
4.住家二手菸害之因應策略
(1)對於民眾所困擾鄰居吸菸產生的二手菸害一節,因住宅為私領域,不在菸害防制法管轄範圍,國際間相關立法至為罕見,加以執法亦有其難度,衛福部將持續蒐集國際在住宅二手菸害之立法經驗,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建議有此困擾的民眾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於規約內載明禁菸之場所,如公寓大廈公共使用區域、各住宅陽台、會使他戶接觸二手菸之各住宅內區域(如共用管道之浴廁)。國民健康署呼籲癮君子愛家人也敦親睦鄰,勿在家或陽台、廁所吸菸,要尊重不吸菸者拒吸二手菸的權利。
(2)對菸煙飄散至他人住所,並引起之糾紛,建議可依民法第793條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我國已有相關民事判決可供參考。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判決[1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17]。
5.菸品健康福利捐已明定指定用途:菸害防制法第4條明訂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健保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及長照資源發展、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除直接使用於降低吸菸及二、三手菸危害之外,亦用於相關疾病的醫療費用支出,以減輕弱勢者醫療照護之經濟負擔,全體民眾均能受惠。
6.長照基金來源及運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長照基金來源包括遺贈稅、菸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至於是否開放加熱菸納入菸稅之範圍,衛生福利部尊重權責機關之規劃,持續與相關部會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並進行財務控管,以利長照基金之永續運作。
7.全民健保財務之運作及來源:全民健保財務之運作是採自給自足,自付盈虧方式,也就是健保的營運須以當期保險收入提供當期醫療支出為原則;其財源主要來自於保險費收入,少部分則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等補充性財源。102年二代健保實施後,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已秉持收支連動原則,建立以客觀數據為基礎之審議機制,透過該機制,持續滾動檢討保險給付與保險費率,以平衡健保財務。另健保署仍將持續推動各項整合醫療資源,有效運用及抑制醫療資源不當耗用之措施,提升資源使用效益。衛生福利部亦將持續蒐集專家學者健保改革建議,通盤檢討整體制度,以強化財務健全及負擔之公平性。
8.疫苗基金來源及用途:
(1)疫苗基金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設立,基金用途主要係辦理國內各項兒童常規疫苗與流感疫苗之採購,以及推動各項預防接種相關工作。基金收入來源包括公務預算補助、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及利息與捐贈收入等。108年菸捐收入佔疫苗基金財源約74%;另COVID-19疫苗採購所需經費係編列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非由疫苗基金支應。
(2)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16.7%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等之用,其中8.3%分配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之用。疫苗基金108年菸捐獲配數為22.31億元,支用數27.82億元,執行率達165.7%,全數用於推動流感疫苗、兒童常規接種疫苗及75歲以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之預防接種相關工作,以達到提升預防醫學醫療品質之目標。針對菸捐經費執行情形、成效、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疾病管制署菸捐專區,並將其執行成效納入未來調整分配比率之參考,後續將視各獲配單位政策需求及執行情形,逐年進行檢討及滾動式調整。
9.本案期程回應規劃:係依衛生福利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實施作業計畫規定:「提點子權責機關回應規劃期程參考」Step4四個步驟(問題釐清、資料提供、討論研議、正式回應)以上期程為參考性質,視個案情況,實際處理流程可與開放政府聯絡人共同討論,爰本案回應規劃採2步驟:Step1問題釐清、Step2正式回應。回應資料公開於參與平臺。
(二)財政部回應如下:
1.依98年原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邀集藥學、毒理、法律專家、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政部及原衛生署相關行政單位召開「電子煙產品管理相關問題諮詢會議」會議決議電子煙產品若含尼古丁成分煙液納入藥品管理。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條第7款規定,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為衛福部掌理事項。
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6年3月15日台立財字第1062100307號函)已載明,菸品消費量之價格彈性,財政部與衛福部均採-0.8065計算,依105年整體菸品消費量為34,363,019仟支,菸品菸酒稅調漲20元,預估菸品消費量將減少6,928,444仟支,估計菸品菸酒稅稅收為每年436.21億元,較105年實徵數202.75億元增加233.46億元。107年及108年菸品菸酒稅稅收分別為449億元及442億元,均高於修法時之預估增加數。
4.有關民眾就海關暫扣加熱菸提起之行政救濟案件,財政部均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案件尚在司法機關審理中,未便回應意見。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應如下:
除積極宣導不要亂丟菸蒂外,地方環保機關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積極取締隨意拋棄菸蒂行為人,違規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以108年度為例,全國共處分約5.1萬件亂丟菸蒂之違規案件;另為處理亂丟菸蒂之問題,亦持續邀集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地方環保(衛生)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討論減少亂丟菸蒂之相關作法,以持續減少亂丟菸蒂造成環境污染的問題。
(四)內政部消防署回應如下:
為降低菸蒂造成火災次數及減少人命傷亡,本著「自助、共助、公助」的理念,透過網路多媒體、平面文宣、舉辦防火宣導活動及防火宣導志工家戶訪問等管道進行宣導,期望中央與地方(各縣市消防局)之共同努力,以降低菸蒂火災。
將持續蒐集世界衛生組織及國際作法,作為未來政策擬定之參考。
[衛生福利部]
一、依據108年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 [1],國、高中生電子煙使用率有上升情形,分別2.5%及5.6%,推估有5.7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遠大於成人0.6%使用率(107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鑑於國際電子煙危害嚴重,實證資料明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為國家競爭力及永續發展基礎,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2018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8次締約方會議(COP8) [2],認定加熱菸為應受FCTC所有相關條款及各國法令管制之菸品。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7月27日發表聲明指出[3],加熱菸是菸品,FCTC之規定,應完全適用於加熱菸。
三、WHO於2019年已建議[4],應從嚴禁止或限制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使用,電子煙對健康有害並且不安全,如未禁止使用電子煙,就必須對產品進行監管。
四、依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辦公室(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於2020年5月發布之「ELECTRONIC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A BRIEF」資料指出 [5],鑑於現有的科學證據以及並非所有國家都具有電子煙所需的監管和監測能力,而電子煙並非無害,對未吸菸的青少年、孕婦和成人並不安全,可能會增加他們的健康風險,且電子煙管制政策的關鍵在於適當監管這些產品,最大程度地減少可能導致菸草流行的後果,以及避免引發非吸菸者及青少年接觸尼古丁等,然而要達到這樣的監管平衡甚具挑戰性。故衛福部綜合相關資訊與專家學者意見及國外已有電子煙肺傷害,甚致死案例,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以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管制方式來維護國人健康。
五、目前政府已建立多元化與民溝通方式,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29日起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網站預告60天,已於109年7月28日結束,各界已分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總統信箱、行政院信箱、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本部國民健康署署長信箱、傳真件、明信片、公文等方式表達意見,共接獲9,872件外界反應意見,經檢視已含括提案人、中央、地方相關部會、民間團體、進口或販賣菸品業者、商會、學會、聯誼會、醫師、律師及民眾等各界意見。
六、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0月20日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先於109年11月16日召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經衛生福利部依會議結論修正後,林政務委員萬億於109年12月18日再邀衛福部、財政部、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會商討論,刻由行政院法規會再審視草案中。修法重點包括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與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菸草產品、提高使用菸品年齡至20歲、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加大警示圖文面積、嚴禁菸品贊助等多項策略。至於新類型菸品之管理,修正草案參採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增訂授權條文,使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新類型菸品公告指定,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
[財政部]
一、為加強管制所有菸品及類菸品,使兒童、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衛福部業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類菸品定義納入電子煙,將禁止其製造、輸入及販賣;至加熱菸屬新類型菸品,須經衛福部公告指定並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後,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配合上開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財政部業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取其高者,並於109年10月21日陳報行政院,至財政部主管之菸酒管理相關法規命令,已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規劃進行檢討。
一、衛生福利部原訂於109年9月29日辦理「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訴求釐清會議,因提案人不克出席,取消原訂釐清會議時間。調整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出席者包括:提案人、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關務署)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實施作業計畫」規定略以,主責單位紀錄經與會者確認後,公開於參與平臺。爰衛福部業於109年11月2日以電子郵件提供釐清會議發言逐字紀錄稿請提案人確認,惟提案人於109年11月3日以電子郵件表示,因提案人國際會議眾多與私人行程繁雜,預計將於110年1月14日回復逐字稿確認(預計2個半月才能確認)。
三、本案因提案人無法於短期時間內確認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紀錄逐字稿,另相關單位尚需充裕作業時間回應訴求,爰正式回應時間延長至110年1月15日前,如於延長期間屆滿前處理完成,得隨時回應。
四、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11月11日以衛授國字第1090701152號函請提案人確認會議紀錄,惟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日院臺衛字第1090105316號函交下總統府109年11月30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30670號書函轉提案人109年11月12日無煙基字第1091112001號函復內容,並無針對會議紀錄內容進行相關修正。衛生福利部又於109年12月7日以衛授國字第1099802520號函及109年12月9日透過衛福部部長信箱,再次請提案人於文到後7日回應,惟提案人已逾回覆期限(109年12月18日)未回應,視同無意見。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5日院臺衛字第1090107053號函再次交下總統府109年12月23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41710號書函轉提案人函復內容,仍無針對會議紀錄內容進行相關修正。衛生福利部爰依會議出席機關確認作為正式紀錄,提案人訴求重點綜整如下(會議紀錄逐字稿詳附件1):
五、各機關針對提案人釐清會議所提訴求回應說明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回應如下:
1.電子煙、加熱菸產品對健康構成威脅性,且無助戒菸:
(1)WHO於2020年1月29日表示[6],電子煙排放物通常包含尼古丁和其他有毒物質,對使用者和暴露於電子煙霧者均有害,對兒童和青少年使用者特別危險;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而年輕人的大腦發育至20歲左右,兒童及青少年如於大腦發育期接觸尼古丁,可能會產生長期的破壞性影響,並有尼古丁成癮的風險。此外,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從未吸菸的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煙後,至少有兩倍的機會在以後的人生中開始吸菸。使用電子煙會增加罹患心臟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使用電子煙的孕婦,因為電子煙會傷害成長中的胎兒,也會帶來重大風險;兒童接觸電子煙液體亦會造成嚴重風險,除設備會有漏液的風險,或兒童可能誤食外,還有已知的電子煙嚴重傷害,包括燒傷,起火和爆炸。
(2)WHO又於2020年2月5日發布聲明表示[7],有證據清楚地表明,大多數電子煙的氣溶膠中含有有毒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和可能引起癌症的物質,電子煙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及影響胎兒。WHO呼籲電子煙是有害的,應嚴格管制,最重要的是,必須遠離兒童。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在大多數電子煙中都可以找到。菸草製品和電子煙都對健康構成威脅,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去使用它。
(3)另依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辦公室(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於2020年5月發布之「ELECTRONIC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ABRIEF」資料顯示[5],目前已知電子煙油主要成分為丙二醇、甘油,亦可能含尼古丁,並至少約有1萬5,000種調味物質被用於製造電子煙油。其中,丙二醇、甘油在加熱霧化所產生的毒性物質及部分調味物質證實有害健康,且業者也以各種調味物質吸引年輕人使用。
(4)依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美國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學院」於2018年1月23日提出「Public Health Consequences of E-Cigarettes」報告,其中的相關文獻指出,電子煙仍具有健康危害,特別是相較於FDA核准的戒菸藥物。由於目前並沒有充分的臨床試驗證據可證明電子煙輔助戒菸的有效性;因此,無論是短期或長期效應(如:50年)評估,若電子煙無法幫助吸菸者戒菸,持續使用電子煙仍會對公共衛生產生危害與不良影響。[8]
(5)而有關針對電子煙是否有助於戒菸的部分,WHO於2020年1月29日表示[9]:由於電子煙產品的多樣性,以及各種不確定因素仍然存在於各個研究中,從科學實證的角度來說,電子煙在輔助戒菸的效果方面,仍有爭議。因此,電子煙是否具有戒菸的科學實證,至今仍不明朗。為了真正幫助菸草使用者戒菸並加強全球菸草控制,政府需要擴大已知有效的政策和介入措施。例如衛生專業人員的簡短建議,全國免費戒菸專線、推廣尼古丁替代療法和非尼古丁藥物療法以戒菸。美國CDC於2020年表示[10],電子煙是一種不斷變化和異質化的產品,使用方式也相當多元。因此,很難根據特定一種電子煙的臨床試驗,判斷其戒菸效果是否有代表性,目前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指出,電子煙具有輔助戒菸之科研結論。
(6)宣稱電子煙比菸品少95%的傷害的說法,係出自2014年的一篇研究報告“Estimating the Harms of Nicotine-Containing Products Using the MCDAA pproach”[11]。該研究是以問卷評分之方式進行,受訪對象是學術領域與職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為主,以14項評分指標(健康危害、環境、家庭、經濟、人際關係影響..等),由0-100分進行危害評比,分數越高,危害越大。其中以紙菸得分最高(99.6),電子煙(ENDS,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排第9(得分約:4)。因此,英國PHE認為電子煙的危害,比紙菸少95%[12]。(99.6-4)/99.6=95.98%。由上述內容可知,電子煙宣稱比菸品少95%傷害的說法,並非取自於化學檢驗分析或動物毒理試驗之結論,而是【問卷評分】的結果。
(7)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11月16日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有關「菸品」(含加熱菸、電子煙與其他菸品)健康危害探討及各種戒菸方式成效評估。本報告結語略以:菸煙的暴露沒有安全劑量,只要吸入菸煙就有害健康。衛福部立場係反對所有菸草製品,且國際研究報告亦指出,所有形式的菸品都是有害的,電子煙、加熱式菸品與傳統紙菸一樣,都含尼古丁,易讓人成癮,且也含有害致癌物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仍不明。
(8)WHO於2020年7月27日針對加熱式菸草(Heated Tobacco Products)及美國FDA有關IQOS的決定發表重申聲明[13],降低接觸加熱式菸草產品(下稱加熱菸)排放物中的有害化學物質,並不會因此讓加熱菸毫無健康危害,也不能直接解讀為可以降低對人類健康的風險。事實上,一些有毒的排放物,在加熱菸的含量是高於傳統的紙菸,甚至有一些傳統紙菸所沒有的有毒排放物。接觸這些物質對健康的影響,到目前還未確定。
(9)為幫助吸菸者戒菸,我國提供的多元戒菸服務協助戒菸,全台將近4,000家合約醫事機構的醫師及戒菸衛教人員可提供協助。若不想出門或擔心去醫院不方便,可撥打免付費戒菸諮詢專線0800-636363,專業諮詢人員將提供便利、隱密的戒菸諮詢並與您共同討論及規劃專屬的戒菸計畫,共同戰勝菸癮,讓民眾擁有更健康的無菸環境。鼓勵戒菸,同時不抽電子煙,更能做到無害健康之目標,比減害更有用。
2.WHO對電子煙、加熱菸產品管理建議及我國因應策略:
(1)WHO於"Regional action plan for tobacco control in the Western Pacific(2020-2030): working towards a healthy, tobacco-free Region"報告中提出針對電子煙管理原則:透過禁止或限制製造,進口,分銷,展示,銷售和使用此類產品Ban or regulate ENDS/ENNDS on an urgent basis, including through strengthening existing regulatory mechanisms, such as through prohibiting or restricting the manufacture, importation, distribution, presentation, sale and use of such products, and share information on such a ban or regulation with regional and global tobacco control officials.,仍建議各國針對電子煙應禁止或從嚴管制。[14]
(2)依WHO於2020年7月27日發布的聲明(Heatedtobaccoproductsaretobaccoproducts)[13],加熱式菸品適用FCTC管理。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採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增定授權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此類之特定菸品公告為指定菸品,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俾因應各種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之新類型菸草產品之管理需要之處理,此為接軌國際作法。
(3)產品屬藥品列管之判定,主要依據我國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包括:1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2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3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4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並參酌各產品之詳細成分、含量、用法/用量或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據以憑核。經查,我國核有以尼古丁(nicotine)作為主成分之藥品許可證,核准之適應症為戒菸輔助劑,故含尼古丁之電子煙產品應以藥品列管。
(4)基於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及其相似物造成肺傷害及死亡案例(以美國為例,截至2020.2.18止,累計出現2,807名電子煙肺傷害個案,其中68位死亡)[15],衛福部認定其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之虞,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有任何人為該等物件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提供時,應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5)衛福部鼓勵各縣市在修法完成前,以地方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已有8縣市完成包括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台中市、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及宜蘭縣,主要規範包括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惟基於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於菸害防制法完成修法後,若與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未盡相符,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未來自治條例與法律規定不符者,該規定無效,尚無法令衝突之問題。
3.菸害防制法修法預告建議之回應:
(1)查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7月6日院臺衛字第1090093722號函交下總統府109年7月1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066880號書函轉提案人於109年6月20日以揚字第1090620001號請願函,建請菸害防制法修正預告納入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5月份報告資料並比照94年召開修法公聽會一案。衛生福利部業於109年8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090003352號函回復提案人在案。
(2)業於109年8月12日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綜整回應略以: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與建議,將依規定於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10個工作日內綜整回應。
4.住家二手菸害之因應策略
(1)對於民眾所困擾鄰居吸菸產生的二手菸害一節,因住宅為私領域,不在菸害防制法管轄範圍,國際間相關立法至為罕見,加以執法亦有其難度,衛福部將持續蒐集國際在住宅二手菸害之立法經驗,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建議有此困擾的民眾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於規約內載明禁菸之場所,如公寓大廈公共使用區域、各住宅陽台、會使他戶接觸二手菸之各住宅內區域(如共用管道之浴廁)。國民健康署呼籲癮君子愛家人也敦親睦鄰,勿在家或陽台、廁所吸菸,要尊重不吸菸者拒吸二手菸的權利。
(2)對菸煙飄散至他人住所,並引起之糾紛,建議可依民法第793條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我國已有相關民事判決可供參考。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判決[1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17]。
5.菸品健康福利捐已明定指定用途:菸害防制法第4條明訂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健保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及長照資源發展、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除直接使用於降低吸菸及二、三手菸危害之外,亦用於相關疾病的醫療費用支出,以減輕弱勢者醫療照護之經濟負擔,全體民眾均能受惠。
6.長照基金來源及運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長照基金來源包括遺贈稅、菸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至於是否開放加熱菸納入菸稅之範圍,衛生福利部尊重權責機關之規劃,持續與相關部會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並進行財務控管,以利長照基金之永續運作。
7.全民健保財務之運作及來源:全民健保財務之運作是採自給自足,自付盈虧方式,也就是健保的營運須以當期保險收入提供當期醫療支出為原則;其財源主要來自於保險費收入,少部分則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等補充性財源。102年二代健保實施後,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已秉持收支連動原則,建立以客觀數據為基礎之審議機制,透過該機制,持續滾動檢討保險給付與保險費率,以平衡健保財務。另健保署仍將持續推動各項整合醫療資源,有效運用及抑制醫療資源不當耗用之措施,提升資源使用效益。衛生福利部亦將持續蒐集專家學者健保改革建議,通盤檢討整體制度,以強化財務健全及負擔之公平性。
8.疫苗基金來源及用途:
(1)疫苗基金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設立,基金用途主要係辦理國內各項兒童常規疫苗與流感疫苗之採購,以及推動各項預防接種相關工作。基金收入來源包括公務預算補助、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及利息與捐贈收入等。108年菸捐收入佔疫苗基金財源約74%;另COVID-19疫苗採購所需經費係編列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非由疫苗基金支應。
(2)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16.7%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等之用,其中8.3%分配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之用。疫苗基金108年菸捐獲配數為22.31億元,支用數27.82億元,執行率達165.7%,全數用於推動流感疫苗、兒童常規接種疫苗及75歲以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之預防接種相關工作,以達到提升預防醫學醫療品質之目標。針對菸捐經費執行情形、成效、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疾病管制署菸捐專區,並將其執行成效納入未來調整分配比率之參考,後續將視各獲配單位政策需求及執行情形,逐年進行檢討及滾動式調整。
9.本案期程回應規劃:係依衛生福利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實施作業計畫規定:「提點子權責機關回應規劃期程參考」Step4四個步驟(問題釐清、資料提供、討論研議、正式回應)以上期程為參考性質,視個案情況,實際處理流程可與開放政府聯絡人共同討論,爰本案回應規劃採2步驟:Step1問題釐清、Step2正式回應。回應資料公開於參與平臺。
(二)財政部回應如下:
1.依98年原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邀集藥學、毒理、法律專家、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政部及原衛生署相關行政單位召開「電子煙產品管理相關問題諮詢會議」會議決議電子煙產品若含尼古丁成分煙液納入藥品管理。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條第7款規定,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為衛福部掌理事項。
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6年3月15日台立財字第1062100307號函)已載明,菸品消費量之價格彈性,財政部與衛福部均採-0.8065計算,依105年整體菸品消費量為34,363,019仟支,菸品菸酒稅調漲20元,預估菸品消費量將減少6,928,444仟支,估計菸品菸酒稅稅收為每年436.21億元,較105年實徵數202.75億元增加233.46億元。107年及108年菸品菸酒稅稅收分別為449億元及442億元,均高於修法時之預估增加數。
4.有關民眾就海關暫扣加熱菸提起之行政救濟案件,財政部均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案件尚在司法機關審理中,未便回應意見。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應如下:
除積極宣導不要亂丟菸蒂外,地方環保機關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積極取締隨意拋棄菸蒂行為人,違規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以108年度為例,全國共處分約5.1萬件亂丟菸蒂之違規案件;另為處理亂丟菸蒂之問題,亦持續邀集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地方環保(衛生)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討論減少亂丟菸蒂之相關作法,以持續減少亂丟菸蒂造成環境污染的問題。
(四)內政部消防署回應如下:
為降低菸蒂造成火災次數及減少人命傷亡,本著「自助、共助、公助」的理念,透過網路多媒體、平面文宣、舉辦防火宣導活動及防火宣導志工家戶訪問等管道進行宣導,期望中央與地方(各縣市消防局)之共同努力,以降低菸蒂火災。
針對提案人訴求,考量目前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0月20日報請行政院審查,將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轉送立法院審議,爰決定不參採提案人之訴求。
將持續蒐集世界衛生組織及國際作法,作為未來政策擬定之參考。
https://www.mohw.gov.tw/cp-4632-54124-1.html
https://www.who.int/fctc/cop/sessions/cop8/FCTC__COP8(22).pdf?ua=1
https://www.who.int/news/item/27-07-2020-who-statement-on-heated-tobacco-products-and-the-us-fda-decision-regarding-iqos
https://apps.who.int/iris/handle/10665/326043
https://www.euro.who.int/en/health-topics/disease-prevention/tobacco/publications/2020/electronic-nicotine-and-non-nicotine-delivery-systems-a-brief-2020
https://www.who.int/news-room/q-a-detail/tobacco-e-cigarettes
https://www.who.int/news/item/05-02-2020-e-cigarettes-are-harmful-to-health
https://www.ncbi.nlm.nih.gov/books/NBK507162/
https://www.who.int/news-room/q-a-detail/tobacco-e-cigarettes
https://www.cdc.gov/tobacco/data_statistics/sgr/2020-smoking-cessation/index.html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4714502/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e-cigarettes-around-95-less-harmful-than-tobacco-estimates-landmark-review
https://www.who.int/news/item/27-07-2020-who-statement-on-heated-tobacco-products-and-the-us-fda-decision-regarding-iqos
https://apps.who.int/iris/handle/10665/331916
https://www.cdc.gov/tobacco/basic_information/e-cigarettes/severe-lung-disease.html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0&q=a025d7754aba0effcebec51f872bf600&gy=jyear&gc=107&sort=DS&ot=in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21&q=524778f0285acf7768a0e73310c7b24d&gy=jyear&gc=-106&sort=DS&ot=in
[衛生福利部]
一、依據108年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 [1],國、高中生電子煙使用率有上升情形,分別2.5%及5.6%,推估有5.7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遠大於成人0.6%使用率(107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鑑於國際電子煙危害嚴重,實證資料明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為國家競爭力及永續發展基礎,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2018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8次締約方會議(COP8) [2],認定加熱菸為應受FCTC所有相關條款及各國法令管制之菸品。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7月27日發表聲明指出[3],加熱菸是菸品,FCTC之規定,應完全適用於加熱菸。
三、WHO於2019年已建議[4],應從嚴禁止或限制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使用,電子煙對健康有害並且不安全,如未禁止使用電子煙,就必須對產品進行監管。
四、依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辦公室(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於2020年5月發布之「ELECTRONIC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A BRIEF」資料指出 [5],鑑於現有的科學證據以及並非所有國家都具有電子煙所需的監管和監測能力,而電子煙並非無害,對未吸菸的青少年、孕婦和成人並不安全,可能會增加他們的健康風險,且電子煙管制政策的關鍵在於適當監管這些產品,最大程度地減少可能導致菸草流行的後果,以及避免引發非吸菸者及青少年接觸尼古丁等,然而要達到這樣的監管平衡甚具挑戰性。故衛福部綜合相關資訊與專家學者意見及國外已有電子煙肺傷害,甚致死案例,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以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之管制方式來維護國人健康。
五、目前政府已建立多元化與民溝通方式,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109年5月29日起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網站預告60天,已於109年7月28日結束,各界已分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總統信箱、行政院信箱、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本部國民健康署署長信箱、傳真件、明信片、公文等方式表達意見,共接獲9,872件外界反應意見,經檢視已含括提案人、中央、地方相關部會、民間團體、進口或販賣菸品業者、商會、學會、聯誼會、醫師、律師及民眾等各界意見。
六、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0月20日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先於109年11月16日召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經衛生福利部依會議結論修正後,林政務委員萬億於109年12月18日再邀衛福部、財政部、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會商討論,刻由行政院法規會再審視草案中。修法重點包括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與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菸草產品、提高使用菸品年齡至20歲、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加大警示圖文面積、嚴禁菸品贊助等多項策略。至於新類型菸品之管理,修正草案參採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增訂授權條文,使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新類型菸品公告指定,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
[財政部]
一、為加強管制所有菸品及類菸品,使兒童、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衛福部業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類菸品定義納入電子煙,將禁止其製造、輸入及販賣;至加熱菸屬新類型菸品,須經衛福部公告指定並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後,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配合上開修正草案第4條規定,財政部業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定明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取其高者,並於109年10月21日陳報行政院,至財政部主管之菸酒管理相關法規命令,已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規劃進行檢討。
一、衛生福利部原訂於109年9月29日辦理「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訴求釐清會議,因提案人不克出席,取消原訂釐清會議時間。調整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出席者包括:提案人、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關務署)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實施作業計畫」規定略以,主責單位紀錄經與會者確認後,公開於參與平臺。爰衛福部業於109年11月2日以電子郵件提供釐清會議發言逐字紀錄稿請提案人確認,惟提案人於109年11月3日以電子郵件表示,因提案人國際會議眾多與私人行程繁雜,預計將於110年1月14日回復逐字稿確認(預計2個半月才能確認)。
三、本案因提案人無法於短期時間內確認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紀錄逐字稿,另相關單位尚需充裕作業時間回應訴求,爰正式回應時間延長至110年1月15日前,如於延長期間屆滿前處理完成,得隨時回應。
四、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11月11日以衛授國字第1090701152號函請提案人確認會議紀錄,惟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日院臺衛字第1090105316號函交下總統府109年11月30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30670號書函轉提案人109年11月12日無煙基字第1091112001號函復內容,並無針對會議紀錄內容進行相關修正。衛生福利部又於109年12月7日以衛授國字第1099802520號函及109年12月9日透過衛福部部長信箱,再次請提案人於文到後7日回應,惟提案人已逾回覆期限(109年12月18日)未回應,視同無意見。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5日院臺衛字第1090107053號函再次交下總統府109年12月23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141710號書函轉提案人函復內容,仍無針對會議紀錄內容進行相關修正。衛生福利部爰依會議出席機關確認作為正式紀錄,提案人訴求重點綜整如下(會議紀錄逐字稿詳附件1):
五、各機關針對提案人釐清會議所提訴求回應說明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回應如下:
1.電子煙、加熱菸產品對健康構成威脅性,且無助戒菸:
(1)WHO於2020年1月29日表示[6],電子煙排放物通常包含尼古丁和其他有毒物質,對使用者和暴露於電子煙霧者均有害,對兒童和青少年使用者特別危險;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而年輕人的大腦發育至20歲左右,兒童及青少年如於大腦發育期接觸尼古丁,可能會產生長期的破壞性影響,並有尼古丁成癮的風險。此外,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在某些情況下,從未吸菸的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煙後,至少有兩倍的機會在以後的人生中開始吸菸。使用電子煙會增加罹患心臟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使用電子煙的孕婦,因為電子煙會傷害成長中的胎兒,也會帶來重大風險;兒童接觸電子煙液體亦會造成嚴重風險,除設備會有漏液的風險,或兒童可能誤食外,還有已知的電子煙嚴重傷害,包括燒傷,起火和爆炸。
(2)WHO又於2020年2月5日發布聲明表示[7],有證據清楚地表明,大多數電子煙的氣溶膠中含有有毒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和可能引起癌症的物質,電子煙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及影響胎兒。WHO呼籲電子煙是有害的,應嚴格管制,最重要的是,必須遠離兒童。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在大多數電子煙中都可以找到。菸草製品和電子煙都對健康構成威脅,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去使用它。
(3)另依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辦公室(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於2020年5月發布之「ELECTRONIC NICOTINE AND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ABRIEF」資料顯示[5],目前已知電子煙油主要成分為丙二醇、甘油,亦可能含尼古丁,並至少約有1萬5,000種調味物質被用於製造電子煙油。其中,丙二醇、甘油在加熱霧化所產生的毒性物質及部分調味物質證實有害健康,且業者也以各種調味物質吸引年輕人使用。
(4)依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美國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學院」於2018年1月23日提出「Public Health Consequences of E-Cigarettes」報告,其中的相關文獻指出,電子煙仍具有健康危害,特別是相較於FDA核准的戒菸藥物。由於目前並沒有充分的臨床試驗證據可證明電子煙輔助戒菸的有效性;因此,無論是短期或長期效應(如:50年)評估,若電子煙無法幫助吸菸者戒菸,持續使用電子煙仍會對公共衛生產生危害與不良影響。[8]
(5)而有關針對電子煙是否有助於戒菸的部分,WHO於2020年1月29日表示[9]:由於電子煙產品的多樣性,以及各種不確定因素仍然存在於各個研究中,從科學實證的角度來說,電子煙在輔助戒菸的效果方面,仍有爭議。因此,電子煙是否具有戒菸的科學實證,至今仍不明朗。為了真正幫助菸草使用者戒菸並加強全球菸草控制,政府需要擴大已知有效的政策和介入措施。例如衛生專業人員的簡短建議,全國免費戒菸專線、推廣尼古丁替代療法和非尼古丁藥物療法以戒菸。美國CDC於2020年表示[10],電子煙是一種不斷變化和異質化的產品,使用方式也相當多元。因此,很難根據特定一種電子煙的臨床試驗,判斷其戒菸效果是否有代表性,目前也沒有足夠的證據指出,電子煙具有輔助戒菸之科研結論。
(6)宣稱電子煙比菸品少95%的傷害的說法,係出自2014年的一篇研究報告“Estimating the Harms of Nicotine-Containing Products Using the MCDAA pproach”[11]。該研究是以問卷評分之方式進行,受訪對象是學術領域與職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為主,以14項評分指標(健康危害、環境、家庭、經濟、人際關係影響..等),由0-100分進行危害評比,分數越高,危害越大。其中以紙菸得分最高(99.6),電子煙(ENDS,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排第9(得分約:4)。因此,英國PHE認為電子煙的危害,比紙菸少95%[12]。(99.6-4)/99.6=95.98%。由上述內容可知,電子煙宣稱比菸品少95%傷害的說法,並非取自於化學檢驗分析或動物毒理試驗之結論,而是【問卷評分】的結果。
(7)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11月16日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有關「菸品」(含加熱菸、電子煙與其他菸品)健康危害探討及各種戒菸方式成效評估。本報告結語略以: 菸煙的暴露沒有安全劑量,只要吸入菸煙就有害健康。衛福部立場係反對所有菸草製品,且國際研究報告亦指出,所有形式的菸品都是有害的,電子煙、加熱式菸品與傳統紙菸一樣,都含尼古丁,易讓人成癮,且也含有害致癌物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仍不明。
(8)WHO於2020年7月27日針對加熱式菸草(Heated Tobacco Products)及美國FDA有關IQOS的決定發表重申聲明[13],降低接觸加熱式菸草產品(下稱加熱菸)排放物中的有害化學物質,並不會因此讓加熱菸毫無健康危害,也不能直接解讀為可以降低對人類健康的風險。事實上,一些有毒的排放物,在加熱菸的含量是高於傳統的紙菸,甚至有一些傳統紙菸所沒有的有毒排放物。接觸這些物質對健康的影響,到目前還未確定。
(9)為幫助吸菸者戒菸,我國提供的多元戒菸服務協助戒菸,全台將近4,000家合約醫事機構的醫師及戒菸衛教人員可提供協助。若不想出門或擔心去醫院不方便,可撥打免付費戒菸諮詢專線0800-636363,專業諮詢人員將提供便利、隱密的戒菸諮詢並與您共同討論及規劃專屬的戒菸計畫,共同戰勝菸癮,讓民眾擁有更健康的無菸環境。鼓勵戒菸,同時不抽電子煙,更能做到無害健康之目標,比減害更有用。
2.WHO對電子煙、加熱菸產品管理建議及我國因應策略:
(1)WHO於"Regional action plan for tobacco control in the Western Pacific(2020-2030): working towards a healthy, tobacco-free Region"報告中提出針對電子煙管理原則:透過禁止或限制製造,進口,分銷,展示,銷售和使用此類產品Ban or regulate ENDS/ENNDS on an urgent basis, including through strengthening existing regulatory mechanisms, such as through prohibiting or restricting the manufacture, importation, distribution, presentation, sale and use of such products, and share information on such a ban or regulation with regional and global tobacco control officials.,仍建議各國針對電子煙應禁止或從嚴管制。[14]
(2)依WHO於2020年7月27日發布的聲明(Heated tobacco products are tobacco products)[13],加熱式菸品適用FCTC管理。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採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增定授權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此類之特定菸品公告為指定菸品,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俾因應各種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之新類型菸草產品之管理需要之處理,此為接軌國際作法。
(3)產品屬藥品列管之判定,主要依據我國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包括:1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2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3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4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並參酌各產品之詳細成分、含量、用法/用量或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據以憑核。經查,我國核有以尼古丁(nicotine)作為主成分之藥品許可證,核准之適應症為戒菸輔助劑,故含尼古丁之電子煙產品應以藥品列管。
(4)基於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及其相似物造成肺傷害及死亡案例(以美國為例,截至2020.2.18止,累計出現2,807名電子煙肺傷害個案,其中68位死亡)[15],衛福部認定其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之虞,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有任何人為該等物件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提供時,應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5)衛福部鼓勵各縣市在修法完成前,以地方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已有8縣市完成包括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台中市、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及宜蘭縣,主要規範包括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惟基於尊重地方自治之精神,於菸害防制法完成修法後,若與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未盡相符,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未來自治條例與法律規定不符者,該規定無效,尚無法令衝突之問題。
3.菸害防制法修法預告建議之回應:
(1)查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7月6日院臺衛字第1090093722號函交下總統府109年7月1日華總公三字第10900066880號書函轉提案人於109年6月20日以揚字第1090620001號請願函,建請菸害防制法修正預告納入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5月份報告資料並比照94年召開修法公聽會一案。衛生福利部業於109年8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090003352號函回復提案人在案。
(2)業於109年8月12日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眾開講綜整回應略以: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與建議,將依規定於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10個工作日內綜整回應。
4.住家二手菸害之因應策略
(1)對於民眾所困擾鄰居吸菸產生的二手菸害一節,因住宅為私領域,不在菸害防制法管轄範圍,國際間相關立法至為罕見,加以執法亦有其難度,衛福部將持續蒐集國際在住宅二手菸害之立法經驗,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建議有此困擾的民眾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成決議,於規約內載明禁菸之場所,如公寓大廈公共使用區域、各住宅陽台、會使他戶接觸二手菸之各住宅內區域(如共用管道之浴廁)。國民健康署呼籲癮君子愛家人也敦親睦鄰,勿在家或陽台、廁所吸菸,要尊重不吸菸者拒吸二手菸的權利。
(2)對菸煙飄散至他人住所,並引起之糾紛,建議可依民法第793條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我國已有相關民事判決可供參考。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判決[1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17]。
5.菸品健康福利捐已明定指定用途:菸害防制法第4條明訂菸品健康福利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健保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及長照資源發展、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除直接使用於降低吸菸及二、三手菸危害之外,亦用於相關疾病的醫療費用支出,以減輕弱勢者醫療照護之經濟負擔,全體民眾均能受惠。
6.長照基金來源及運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長照基金來源包括遺贈稅、菸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至於是否開放加熱菸納入菸稅之範圍,衛生福利部尊重權責機關之規劃,持續與相關部會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並進行財務控管,以利長照基金之永續運作。
7.全民健保財務之運作及來源:全民健保財務之運作是採自給自足,自付盈虧方式,也就是健保的營運須以當期保險收入提供當期醫療支出為原則;其財源主要來自於保險費收入,少部分則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等補充性財源。102年二代健保實施後,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已秉持收支連動原則,建立以客觀數據為基礎之審議機制,透過該機制,持續滾動檢討保險給付與保險費率,以平衡健保財務。另健保署仍將持續推動各項整合醫療資源,有效運用及抑制醫療資源不當耗用之措施,提升資源使用效益。衛生福利部亦將持續蒐集專家學者健保改革建議,通盤檢討整體制度,以強化財務健全及負擔之公平性。
8.疫苗基金來源及用途:
(1)疫苗基金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設立,基金用途主要係辦理國內各項兒童常規疫苗與流感疫苗之採購,以及推動各項預防接種相關工作。基金收入來源包括公務預算補助、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及利息與捐贈收入等。108年菸捐收入佔疫苗基金財源約74%;另COVID-19疫苗採購所需經費係編列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非由疫苗基金支應。
(2)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16.7%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等之用,其中8.3%分配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之用。疫苗基金108年菸捐獲配數為22.31億元,支用數27.82億元,執行率達165.7%,全數用於推動流感疫苗、兒童常規接種疫苗及75歲以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之預防接種相關工作,以達到提升預防醫學醫療品質之目標。針對菸捐經費執行情形、成效、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疾病管制署菸捐專區,並將其執行成效納入未來調整分配比率之參考,後續將視各獲配單位政策需求及執行情形,逐年進行檢討及滾動式調整。
9.本案期程回應規劃:係依衛生福利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實施作業計畫規定:「提點子權責機關回應規劃期程參考」Step4四個步驟(問題釐清、資料提供、討論研議、正式回應)以上期程為參考性質,視個案情況,實際處理流程可與開放政府聯絡人共同討論,爰本案回應規劃採2步驟:Step1問題釐清、Step2正式回應。回應資料公開於參與平臺。
(二)財政部回應如下:
1.依98年原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邀集藥學、毒理、法律專家、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政部及原衛生署相關行政單位召開「電子煙產品管理相關問題諮詢會議」會議決議電子煙產品若含尼古丁成分煙液納入藥品管理。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條第7款規定,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為衛福部掌理事項。
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6年3月15日台立財字第1062100307號函)已載明,菸品消費量之價格彈性,財政部與衛福部均採-0.8065計算,依105年整體菸品消費量為34,363,019仟支,菸品菸酒稅調漲20元,預估菸品消費量將減少6,928,444仟支,估計菸品菸酒稅稅收為每年436.21億元,較105年實徵數202.75億元增加233.46億元。107年及108年菸品菸酒稅稅收分別為449億元及442億元,均高於修法時之預估增加數。
4.有關民眾就海關暫扣加熱菸提起之行政救濟案件,財政部均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案件尚在司法機關審理中,未便回應意見。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應如下:
除積極宣導不要亂丟菸蒂外,地方環保機關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積極取締隨意拋棄菸蒂行為人,違規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以108年度為例,全國共處分約5.1萬件亂丟菸蒂之違規案件;另為處理亂丟菸蒂之問題,亦持續邀集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地方環保(衛生)機關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討論減少亂丟菸蒂之相關作法,以持續減少亂丟菸蒂造成環境污染的問題。
(四)內政部消防署回應如下:
為降低菸蒂造成火災次數及減少人命傷亡,本著「自助、共助、公助」的理念,透過網路多媒體、平面文宣、舉辦防火宣導活動及防火宣導志工家戶訪問等管道進行宣導,期望中央與地方(各縣市消防局)之共同努力,以降低菸蒂火災。
針對提案人訴求,考量目前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0月20日報請行政院審查,將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轉送立法院審議,爰決定不參採提案人之訴求。
將持續蒐集世界衛生組織及國際作法,作為未來政策擬定之參考。
https://www.mohw.gov.tw/cp-4632-54124-1.html
https://www.who.int/fctc/cop/sessions/cop8/FCTC__COP8(22).pdf?ua=1
https://www.who.int/news/item/27-07-2020-who-statement-on-heated-tobacco-products-and-the-us-fda-decision-regarding-iq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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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0&q=a025d7754aba0effcebec51f872bf600&gy=jyear&gc=107&sort=DS&ot=in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21&q=524778f0285acf7768a0e73310c7b24d&gy=jyear&gc=-106&sort=DS&ot=in
一、依據108年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高中生電子煙使用率有上升情形,分別2.5%及5.6%,推估有5.7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遠大於成人0.6%使用率(107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鑑於國際電子煙危害嚴重,實證資料明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為國家競爭力及永續發展基礎,衛福部反對電子煙之製造、輸入及販賣。
二、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0月20日送行政院審查,預定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修法重點包括嚴格管制電子煙之類菸品與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產品、提高使用菸品年齡至20歲、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加大警示圖文面積、嚴禁菸品贊助等多項策略。以加強新興菸品管制法源,共同守護下一代的健康。
一、衛福部原訂於109年9月29日辦理「召開電子煙、加熱菸(無煙代用品)修法公聽會」訴求釐清會議,因提案人不克出席,取消原訂釐清會議時間。調整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出席者提案人、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關務署)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
二、衛福部業於109年11月2日以電子郵件提供釐清會議記錄逐字會議紀錄請提案人確認,惟提案人於109年11月3日以電子郵件表示,因提案人國際會議眾多與私人行程繁雜,預計將於110年1月14日回復逐字稿確認(預計2個半月才能確認)。
三、本案因提案人無法於短期時間內確認於109年10月28日召開訴求釐清會議紀錄逐字稿,另相關單位尚需充裕作業時間回應訴求,爰正式回應時間延長至110年1月15日前,如於延長期間屆滿前處理完成,得隨時回應。
感謝提案人 王郁揚君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須於2個月內〈109年11月15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研議進展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感謝提案人 王郁揚君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須於2個月內〈109年11月15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研議進展在此平臺和大家分享。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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