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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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公務員請假規則第10條「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給予一定日數(如3日)內,得因家庭因素以小時申請之彈性。
緣由:
(1)目前已有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申請,但時數超過則計入事假。
(註1.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薪)
(2)休假每次就需要請半天,若未達或超過4小時,仍需要一次以4小時為單位,影響公務員權益。
(註2.勞動基準法並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硬性規定)
說明:
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並存之社會,雙薪家庭若遇有家庭需要(老人或小孩就醫、接送等)常須請假因應,為兼顧實際需要及彈性使用,應在公務員休假使用上給予放寬(因為勞工並無此規定)。
建議可在休假日中,放寬給予一定天數(如3日)內,得因家庭照顧因素,以小時申請。
優點:增加公務員休假運用彈性,減輕家庭照顧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