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小彥
已附議7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9個附議
以公務員為例,換單位(如同勞工換公司),【休假年資】是【累計】的。而勞工只要換公司就【重新計算】。
只要將勞工【特休年資】也改成累計,那特修假【日數】規定也就能跟公務員ㄧ模ㄧ樣。
建議修勞基法38條如下:
勞工於不同雇主或事業單位期間採累計,累計ㄧ定期間者,每年應給於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日數規定比照公務員休假日數規定。
可彌平多年以來,勞工對於軍公教不平等怨懟。
然而此提案,亦可能成為勞工快樂的毒藥。越資深者,特休日數越多,增加資深勞工換公司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