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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區排戰士
已附議1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3個附議
建議開放民眾合法擁有及買賣槍枝,並於國家審查合格設立之槍枝販賣商家購買槍枝彈藥,買槍者需進行一定時數的教育訓練,經審查合格者發放持槍證,依據持槍證購買槍枝,並於警政單位登錄所購買之槍枝型號、數量及彈藥數量,利於國家管制。
打靶僅限定於經國家審查核准設立之靶場進行,並於打靶結束後,向警政單位回報消耗彈藥數量,建議可設立新的警政機關管理,名稱類似國家槍枝彈藥管理局等機關。並進行現行相關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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