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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民眾擁有及買賣槍枝並限定在合法靶場打靶

提議者 區排戰士

已附議1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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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7-20
檢核
2018-07-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9-2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開放民眾合法擁有及買賣槍枝,並於國家審查合格設立之槍枝販賣商家購買槍枝彈藥,買槍者需進行一定時數的教育訓練,經審查合格者發放持槍證,依據持槍證購買槍枝,並於警政單位登錄所購買之槍枝型號、數量及彈藥數量,利於國家管制。

打靶僅限定於經國家審查核准設立之靶場進行,並於打靶結束後,向警政單位回報消耗彈藥數量,建議可設立新的警政機關管理,名稱類似國家槍枝彈藥管理局等機關。並進行現行相關法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檢討修正。

 

 

利益與影響

  1. 開放民眾合法擁槍,可達到防身及降低犯罪率的作用。
  2. 新增軍火相關行業,包括槍枝販賣店、打靶射擊場、軍火相關研究機構民營化,不僅可增加就業率,亦可推動個人輕兵器之研究發展,甚至研發新型輕兵器外銷國外,國防及經濟雙贏。
  3. 設立新警政機關(國家槍枝彈藥管理局)統一管理,相關槍枝彈藥管理、軍火販賣商店設立准駁及槍證核發等相關業務可由新機關辦理,可降低原警政署管理業務,警政署只需專責打擊犯罪、維護治安即可。

6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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