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盡飛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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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兵役法中性別歧視之條文
1. 法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條文明確保障性別平等,但現行兵役制度《兵役法》第1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卻只強制男性服役,而女性則免於此義務,這也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此外,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此條文未限定性別,因此,女性理應與男性同樣履行兵役義務。對於司法院釋字第490號,體格並非與性別有絕對關係,應當按照個別國民的身體素質,來判斷個別國民是否可以免役,且以生理功能決定社會功能,違背現在的民意且有刻板印象之疑慮,另外距離現在過太久,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和戰爭型態與現在有所不同。
2.戰爭風險
台灣的地緣政治敏感,戰爭風險日益增加。烏克蘭戰爭顯示,現代戰爭並非遙不可及,而是隨時可能發生。在此背景下,不應該僅依賴特定性別來承擔防衛責任。
3.少子化
由於人口結構變遷,台灣適齡服役人口持續減少。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生育率已降至全球最低之一,若兵役制度仍限於男性,未來兵源將面臨嚴重短缺。開放女性服兵役不僅可補充兵力,更能提升國防動員效能,使台灣在面對戰爭威脅時擁有更完整的戰備能力。
4.性別平等
女性在教育、就業、政治參與等領域已享有與男性相同的權利,若兵役義務卻只由男性承擔,顯然是違反「權利與義務對等」的自助餐。若要落實真正的性別平等,女性應與男性同樣履行國防義務,否則便是一種制度上的「性別不平等」。
5.現代作戰模式
傳統戰爭依賴大量步兵,但現代戰爭已朝向高科技發展,如無人機戰術、網路戰、電子戰等,這些領域不再只是男性的優勢,女性同樣可以勝任。台灣應順應戰爭模式的改變,重新設計兵役制度,讓女性在適合的軍事領域發揮作用。
許多國家已有女性擔任飛行員、指揮官、特種部隊成員,證明女性在軍事領域具備高度潛力。如果台灣繼續將女性排除於兵役體制之外,不僅浪費人力資源,也可能降低整體國防戰力。
6.職場競爭
男性因服兵役而比女性晚進入職場,這使女性在就業市場上擁有優勢,能更早累積資歷、競爭高薪職位,進而影響職場公平性。若女性也服兵役,則能平衡男女進入職場的時間,使就業競爭更加公平。
7.世界案例
近年來,許多國家開始推動性別平等的服役制度,例如挪威、以色列和瑞典等國都已實施女性義務兵役制,讓女性與男性同樣承擔國防責任。這種趨勢反映了全球對性別平權的重視,女性不再被視為需要保護的群體,而是國家安全的積極貢獻者。因此,台灣若考慮推動女性服役,這將與國際潮流接軌,提升國防戰力並強化性別平等的理念。
促進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