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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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
隨著大法官748號解釋文以及後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推進,在國際上也彰顯了台灣政府的民主及多元開放程度,然而哪怕法律保障了多元性別族群的婚姻權,卻沒有進一步考慮其生兒育女的相關問題,也就是同性人工生殖合法化。
而我國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限已婚不孕夫妻適用,在醫療技術完備且於生殖細胞捐贈人等項皆有明確規範的情況之下,實無必要對有意願施行的同性伴侶加諸多項限制。且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何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受人工生殖法保障的權利?
因此提議「修改人工生殖法」,受術對象擴及同性伴侶。
建議事項:
1.生兒育女應是基本人權的一部份,應有法律保障
2.同性人工生殖的相關問題應被廣泛討論並推動合法化
3.社會倫理及法律規範也應被妥善處理,例如但不限於:避免子宮商品化、子女商品化、減少捐精問題
4.利用現行法律規範,實施相關捐精/卵等措施
5.另立代理孕母專法,並擁有其完善的配套規定(可參考代理孕母已合法化的國家),以保障男性同志的生殖權利
1.保障有生育意願之同性伴侶的權利
2.增加生育率以解決少子化的問題
3.促進台灣對於多元族群的權益保障
4.減少非正當人工生殖所造成之不易解決的倫理及醫療衛生問題,例如但不限於:醫療風險、高額受術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