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ildfrog
已附議70 (尚餘57日)
尚須4930個附議
一、 修正《動保法》第七條:【公共場所強制繫牽繩納入中央母法,全台統一】
【取消地方自治落差】
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七條,明文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長度不超過二公尺之牽繩、胸背帶,或以推車、或其他足以限制其活動範圍之適當防護措施。」
第七條第二項(排除條款): 前項規定,於依法設置且具安全圍籬之寵物公園、狗運動區或特定犬隻專用活動區內,不適用之。
二、 修正《動保法》第三條:【定期餵養者 = 法定飼主】
【增訂「實質飼主」條款】
修正飼主定義,增列:「凡於公共場所、非自有之私人土地,定期或持續餵食特定或不特定遊蕩動物(犬、貓)者,視同該動物之實質飼主。」
認定標準與義務:於公共場所持續、反覆餵養遊蕩犬貓,足以形成該犬貓依賴特定餵養來源,經主管機關或民眾拍照、錄影、科技執法存證,於兩週內有重複餵食行為達三次以上者視為實質飼主。
餵養者必須強制為該區域被餵養之所有犬貓辦理晶片登記、強制結紮、定期施打疫苗,並對該犬貓之行為(如未繫繩遊蕩、追咬路人、車禍、攻擊野生動物)承擔完全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三、 提高法定罰則,全面加重違規成本
【嚴懲未牽繩與放養】(中央母法直接開罰)
提議變更: 一般公共場所未繫牽繩或未採取防護措施,由中央統一處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明定「無人看管之戶外放養」與「持續餵養而未配合主管機關完成晶片、結紮、疫苗或管理措施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若因未牽繩或放養導致他人受傷、車禍或造成野生動物死傷,飼主(含法定餵養飼主)須承擔刑事責任與完全生態損害賠償。
【嚴懲棄養】
現行: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提議變更: 提高至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若於「生態敏感區(如國家公園、重要物物種棲地、保安林、溪床)」棄養者,直接處最高 50 萬元罰鍰,得命一定期間內不得飼養貓狗。依法公告違規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強制結紮與晶片登記】
凡經查獲寵物(包含實質飼主所餵養之犬貓)未植晶片、未登記、或未結紮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般家犬貓之飼主: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14 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實質飼主(特定遊蕩動物之定期餵養者)
初犯:取消行政勸導期,直接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累犯(一年內經查獲二次以上者):按次加重處罰,每次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於「生態敏感區」查獲者:不論屬一般飼主或實質飼主,取消行政勸導期,直接處新臺幣 5 萬元罰鍰。
四、 強化執法手段,推動「嚴抓」配套機制
編設專責執法編組: 中央應編列預算,於各縣市正式編設具有賦予必要之稽查及裁罰權限的稽查人員,專責查緝非法棄養、放養、未牽繩以及違法餵養。
落實「檢舉獎金制度」與科技執法:
提高檢舉獎金成數(例如將罰鍰總額的 30%~50% 作為檢舉獎金),鼓勵全民共同監督未牽繩與餵養行為。
於遊蕩犬貓棄養/餵食熱點、生態敏感區邊緣,廣設縮時攝影與 AI 執法系統,嚴厲取締違規行為。
五、 罰金專款專用與財政獨立
因上述違規所收取的高額罰鍰,應設立特定基金,100% 專款專用於充實第一線執法人員薪資設備、支付民眾檢舉獎金、補助生態敏感區遊蕩犬貓的「精準移除、收容管理及依法處置」,以及本土瀕危野生動物的救傷與棲地復育。
六、犬隻攻擊事件加重責任,
飼主或實質飼主未善盡管理責任,致犬隻傷害他人、攻擊家畜或野生動物者,除民事損害賠償外,主管機關得加重行政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犬隻、禁止一定期間飼養動物,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
1. 全國法規統一、杜絕執法漏洞: 將「公共場所強制繫牽繩」明定於中央《動物保護法》,統一全國執法標準,避免各地方自治規範不一致造成執法落差。除依法設置且具安全圍籬之犬隻活動區外,犬隻進入公共場所應依法使用牽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2. 環境與生態保護: 徹底減少野外新增犬貓數量,降低遊蕩犬貓於野外持續取得食物來源及繁殖的機會,減少族群擴張,降低對本土瀕危野生動物(如石虎、穿山甲、草鴞等)的捕食與干擾,維護生物多樣性。
3. 社會公共安全:明確飼主及實質管理者之法律責任,降低未繫牽繩、放養及不當餵養所造成之交通事故、咬傷事件及公共安全風險,使受害人得依法追究責任並獲得適當救濟。
4. 減輕末端收容壓力:從源頭減少任意棄養及缺乏管理的持續餵養行為所造成的遊蕩犬貓增加,降低收容體系負荷,讓有限資源投入真正需要救援及認養的犬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