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OUIS
例台南市新道路開發區段皆設有腳踏車、行人共用道,顧名思義,行人應當走在人行道不是嗎,為什麼還要走在機慢車道上?
請看下文:
但是這樣危險的行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第78條第1項第1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只罰新台幣500元!倘若依此,行人因為不明習性想走機慢車道,機慢車駕駛者因視力問題而有可能而撞上行人;若勢力良好,遇到行人要繞彎而騎上左側汽車專用道路,則汽車又要再靠左行,極有可能釀成連環車禍!
建議提高罰鍰金額為最低800元最高1200元,以此多為警惕大眾切勿因為自身利益而造成不可預測之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