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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商店裡販賣的東西者若在7日內照價購買,就是告訴乃論,可和解與調解

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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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6-17
檢核
2021-06-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8-1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如題,目前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此提議是要讓竊盜商店裡販賣的東西(只限於有在賣的東西(商品),不包括他人的東西(當他人並沒有要賣出這個東西時)),若在7日內照價購買(要用錢購買,歸還店家不可以,因為不知道該商品有沒有損傷),則改為可和解跟調解的告訴乃論罪(非公訴罪),若7日後仍未照價購買,就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利益與影響

有時當下的錢不夠,而又一定要在那天之前獲得商品,或者商店偏偏只開到那天就要休業,或者商店的東西快要賣完之類的,而且7日內有付錢,商店也不會有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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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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