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莫奉軒
檢核未通過
依據中華民國菸酒稅法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
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
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目前本國酒駕問題嚴重,意外事件頻繁,已嚴重危害到公共利益。
酒駕問題層出不窮,雖依本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酒駕罰則已有增額加重趨勢
然而會酒駕之人多存僥倖心裡,且行政與司法力量有限,恐無法有效嚇止酒駕的僥倖心態
嚴格執法,恐耗鉅國庫,將使行政機關無力應付其餘事件。
增加酒駕罰則,雖有嚇阻效用,但只對普通國民有效。
本人提案增加非料理酒之課稅額,使非料理酒類取得價格提高
在盡興之餘,會因酒駕罰則與非料理酒金額提高,達到有效減量及嚇阻效用
因而減少攝取酒精,或選擇不飲用酒精類飲料。
講白了
酒駕的僥倖心態,喝醉了,罰則在高,哪還管這麼多
因為不會抓到我!因為不會抓到我!因為不會抓到我!
罰則在高,喝醉了,僥倖心態就出現了,因為有可能避免
非料理酒類取得價格提高,飲用的過程中,還會知道目前該付出多少。
減少攝取酒精,當酒駕意外發生時,應會多些反應,減少遺憾發生
其實還有一些金錢上的理由,為避免論戰,在此不提。
減少酒精攝取,減少遺憾發生。
酒後不開車,搭乘計程車。
嚇阻心理
增加財政財源,增進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