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ebbie
台灣的虐嬰事件層出不窮,只靠考取證照及職前訓練根本不夠,保母執照只能證明擁有照護孩子的基本常識,卻不能證明這個人對孩子是否有足夠的耐心以及適當的管教方式,目前法條對於虐嬰事項定義不夠具體,近年來發生多起嬰幼兒在月子中心、托嬰中心及保母家被強迫灌奶動作,孩子還太小無法用言語表達,家長往往在事發當下對於孩子遭受暴力渾然不知,還全然信任托育人員,進而錯失第一時間蒐證及就醫的機會,托育人員為了方便餵食去做強迫餵奶的動作,尤其在孩子哭鬧掙扎的情況下,是有窒息、吸入性肺炎等危害生命的風險,法律應保障嬰幼兒的生命安全,嚴令禁止對嬰幼兒進行灌奶動作。
參照教育部於109年12月25日召開「研商兒少法第49條身心虐待定義釋疑會議」,應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9條規定「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對於暴力樣態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二款「身心虐待」,容易陷於考量情節是否嚴重、施暴行為是否反覆實施、造成兒少身心傷害程度等,致實務評估裁處時常未予處罰,與外界期待產生嚴重落差, 然會後針對暴力樣態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近來發生對嬰幼兒強迫灌奶行為依然無法條所依從,應修法明令禁止,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二款「身心虐待」,針對施暴者開罰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虐嬰事件頻繁,但對於虐嬰的定義不夠明確,對於父母親,孩子受虐已是椎心之痛,在法律上卻因為虐嬰定義不夠明確而無法對其追究責任,執法機關也容易陷於考量情節是否嚴重、施暴行為是否反覆實施、造成兒少身心傷害程度等,致實務評估裁處時常未予處罰,若法律無法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誰還敢將孩子送到托嬰中心及幼稚園給別人照顧,現在大多是雙薪家庭,孩子生下來卻要托育在無法保障安全的環境下,誰還願意生孩子?
請明確訂定強迫灌奶構成虐嬰要件,
第一能保障嬰幼兒生命不受威脅,
第二讓執法機關有明確法條進行裁處,
第三讓托育人員明確知道不得進行灌奶動作,無安撫鼓勵餵奶的模糊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