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洪範
已附議256 (尚餘54日)
尚須4744個附議
建議政府將海洋保育署所公告之魚類「建議體長」,正式轉為具有法律效力之「法定最小體長限制」,禁止市場、漁港、攤販、餐廳等流通與販售通路,販售未達規範尺寸之魚體。主管機關應同步建立查核與罰則制度,落實執行。
實施初期,建議以目前海保署已公告建議體長之常見魚種為優先,再逐步擴大魚種清單,並由政府專責部門依科學資料制定與公告具體尺寸標準。
參考多數先進國家(如澳洲、美國、加拿大等)皆有類似體長規範制度,我國亦應與國際接軌,建立永續捕撈門檻。
違規販賣者可依照台灣常見之《漁港法》違規垂釣 或各地實施之「封溪護魚」類條款辦理,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同時必須設置民眾檢舉獎金制度,其必要性如下:
1. 現階段行政查緝人力有限,海巡或主管機關難以長時間駐點查核,對市場、漁港與釣客魚獲之即時查緝存在困難。
2. 只要禁止買賣,即可有效減少捕撈動機。當未達體長的魚體無市場價值,自然能抑制濫捕行為。
3. 建立檢舉獎勵制度可提升查緝效率、形成違規販售威嚇效果,類似環保案件中的檢舉制度,已有實證成效。
4. 激勵社會大眾參與魚類保育行動,讓全民都成為魚類資源的守護者。
透過法制建立底線、搭配檢舉誘因與教育推廣,可有效實現「魚類永續」的政策目標,並提升全民對海洋保育的認知與參與意識。
本提議的實施,將帶來以下多重正面效益:
1. 保育面向:透過限制魚體販售尺寸,可有效減少未成魚遭過早捕撈的情形,有助於魚類族群穩定與自然繁殖,建立生態平衡。
2. 產業永續:未來漁獲品質與價值將因資源穩定而提升,可保障漁民長期生計與市場秩序,減少惡性競爭與漁業枯竭風險。
3. 社會參與與公平性:現行因為無法律規範,不論釣客或漁民之間就缺少溝通共識,導致漁民與釣友之間常因缺乏互相約束之共識,產生落差與怨懟。
4. 政策執行現實性:若市場無法販售未達標魚體,自然可從源頭降低補抓意願,讓查緝力量集中於關鍵節點,更具效率與成效。
5. 全民教育效益:透過制度建立與檢舉獎勵機制,將鼓勵社會大眾主動參與魚類保育,提升全民對海洋資源永續的認知與責任感。
本提案不僅關乎海洋保育,更關乎漁業公平、資源永續、社會責任與世代正義,應列為我國永續政策推動之基礎工程之一。
目前台灣海保署雖已公告魚種之「建議捕撈體長」,但未具法律拘束力,導致許多魚體未達繁殖成熟階段即遭濫捕,流入市場販售。長期下來,不僅破壞生態系統與魚種族群穩定,也嚴重影響漁業永續經營。漁民與釣友之間也因此缺乏互相約束之共識
將建議體長法制化,有助於:
1. 落實魚類資源保育,避免未成魚遭過早捕撈;
2. 穩定漁民長期生計,提升整體漁獲品質與價值;
3. 引導市場供應鏈調整,建立透明、可監督的規範體系;
4. 增強消費者信任,培養永續消費習慣;
5. 與國際保育制度接軌(如歐盟、NOAA 已有類似立法經驗);
本提案不僅關乎保育,更關乎糧食安全與世代正義。讓魚有機會長大,也讓我們的海洋能長久地餵養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