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
尚須4966個附議
在歷年來台灣的殺人罪處死刑的罪犯,在其他國家來比真的是非常少,然而憲法中的必要性原則卻讓殺人犯躲過死刑,這是否成為法官們成為殺人犯不處死刑的原因?精神疾病殺人犯處死刑也是處於兩難的狀態,然而被精神疾病者殺害他人總不能讓被害者家屬自認倒楣吧!沒有人想要有身體缺陷,但是更沒有人想被殺,難道被殺害者還要因為殺人犯有任何的疾病而甘願的被殺嗎?為了彰顯司法正義,精神疾病殺人犯與普通殺人犯的處罰不得請落實審判!!
建議如下(粗體字為修改處):
根據刑法第271條內容應改成:殺人者,處死刑,若判死刑已定讞者,且在2個月內執行。精神疾病者若經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者可免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19條內容應改成: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但不適用於刑法第271條。
根據刑法第87條 內容應新增:若因被判刑法第271條者,一律送往精神疾病監獄.
設立精神疾病監獄:
設立精神疾病監獄來讓被判無期徒刑的精神疾病患者和普通犯罪者分開,並且可以若實刑罰.
精神疾病監獄要與普通監獄的人員形式相同,並須有精神疾病相關醫護人員進駔,以方便治療精神疾病犯罪者.
防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