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勞工正義
檢核未通過
建議那些立法委員把勞基法修法如下
1、勞基法納入刑法公訴罪,違反者一律判刑。
2、勞基法比照食安法新增窩裡反,檢舉公司違法可以得檢舉內容裁罰的1/2,保證很多都願意檢舉。
3、修法勞基法公司違法需要直接起訴公司負責人跟人事主管或者人事相關人員。這樣才不會有員工跟公司一起助紂為虐欺負弱勢的員工
以上把員工福利保障條件加嚴並且由國家立法嚴格保護。會有以下有優點跟影響。
1、拉高小企業經營照顧員工的福利條件,會減少沒有能力照顧員工跟不願意付出能力照顧員工的企業。市場上也不會有太多相同企業競爭。舉例1:例如台灣總共有五家電信業者,經過拉高門檻剩下三家電信業者,這樣三家電信業者市場會增加,也有能力增加福利給員工。舉例2:例如同一條街上有十家飲料店,經過門檻拉高,有能力增加員工福利跟承擔刑法公訴罪的飲料店只剩下五家,這五家勢必在這條街上生意會更好。
2、減少過濾一些有資本卻沒有道德的所謂黑心老闆創業,畢竟這種老闆在社會上不會把員工視同資本財產,自然也不會有良心跟社會責任。除非老闆自行做事或者夫妻兩人自行做事沒有雇傭員工便沒有員工負擔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