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ocker做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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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或又有稱「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俗稱「酒償險」,本以保障酒駕事故受害人為目的之保險,卻於民國 108 年時因立法委員要求而全面停售。
當時立委要求全面停售「酒償險」的理由是「有變相鼓勵酒駕之嫌」,然而此乃因對於酒償險的理賠機制不了解所生之嚴重誤解。酒償險乃是在被保險人酒駕肇事後,針對因此受有體傷及財損之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直接對受害人理賠,被保險人不但無法因此獲得保險金,隔年甚至還會被加費。倘若被保險人酒駕情形構成公共危險罪而遭法院判決確定,保險公司將對被保險人追討理賠金額。被保險人不但無法藉此獲得保險金,甚至隔年保費還隨之提高,嚴重者,更將面臨保險公司追償,何來鼓勵酒駕之效果?
酒駕固然為社會所不容,政府與民間皆應共同全力預防。然而觀世界各國,尚未有完全零酒駕者。既然無法完全防止酒駕事故發生,則事後的補償實屬必要。現行制度下,酒駕受害人雖可透過司法途徑向加害人求償,然倘若加害人財產不足賠償,則受害人即便獲勝訴判決也只是徒然。透過保險制度,由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可使受害人獲得迅速且可靠之保障。於被保險人獲判公共危險罪之情形,亦由保險公司先予賠付受害人,再由保險公司向加害人求償,承擔求償無果的風險。如此,對於酒駕受害人所受之損害,方可提供保障。
綜上所述,希望金管會能鼓勵產險業者全面重新啟售酒償險,避免酒駕受害人求償無門的結果。
目前因金管會於民國 108 年要求產險業者全面停售酒償險,因此酒駕加害人若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則受害人將淪於求償無門,縱獲法院勝訴判決亦徒然。酒駕既無法百分之百完全預防,則事後補償制度實屬必要,若此案能通過,則至少透過民間產險業者的保險機制,可提供酒駕受害人更為充分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