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與組織及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政府編制內人員人事費與相關費用、一般經常性支出及地方事務經費等,應由地方政府以其自有財源優先支應。惟中央為減輕地方財政負擔,有關消防人員人事費、超勤加班費及基本辦公費等均按統一設算標準納入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支出內核算,並就其基本財政收入不足支應部分予以協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及「106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本財政支出核列之審核原則」規定略以,基本財政支出係指正式編制消防人員人事費(含本俸、加給、生活津貼、退休撫卹金及保險費之合計數)及正式編制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等項目。
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本辦法各種加給之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支給表辦理。」又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爰消防人員之危險職務加給及加班費支給,均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實施。
四、行政院核定之「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消防人員所定標準支給數額分別第一級為新臺幣(以下同稱)8,435元、第二級6,745元,另行政院104年6月22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8231號函核定修正危險職務加給表,增列危險職務加給加成,各直轄市政府得視所屬消防機關(單位)消防勤務危險程度,以自籌經費(不列入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亦不得要求中央補助),最高核發1萬6,870元,104年1月1日起試辦2年,試辦情形及檢討報告,陳報行政院審核中。
五、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一字第02795號函規定略以,同意自89年1月1日起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在每人每月最高100小時及最高1萬7,000元之上限範圍內核實計算發給。又行政院91年12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7609號函規定略以,為應消防機關業務實際需要,同意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比照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支給於每人每月得核支最高100小時及最高1萬7,000元之上限範圍。
六、「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復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交通運輸、警察、消防……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準此,各機關因應業務性質不一,如屬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人員,得由各機關本權責勤務編排,訂定相關國定假日輪班、輪休規定。
綜上,提案人所提議提高消防員危險職務加給及全額超勤加班費,事涉全國一致性,除涉及地方人事管理、勤務編排及政府財政負擔外,相關修正須審慎研議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部於106年3月1日邀請提議者及所建議之列席團體、指定人員,說明提議內容以釐清訴求,出席單位計有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嘉義市政府提出書面意見。
二、近年社會急速發展,消防工作面對的災害型態、災害的規模與類型日趨頻仍且複合化,消防勤(業)務性質具機動性、急迫性、危險性,消防人員為因應突發事件,執勤人員每月(以30日計)勤務時數長達480小時或360小時,除無法正常予以補休外,甚且經常因汛期、風災等季節性應變需求而長時間加班,如遇重大災害搶救工作,更需跨區域互相支援而停止輪休。
三、與會之地方機關多數同意提案內容,地方政府為兼顧地方整體施政,無法按消防勤(業)需要核實編列超勤加班預算,致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未能依實際加班時數核支加班費,惟地方政府財政窘困,現行中央僅就基本財政收支短差部分予以補助(其中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設算標準為1萬2,000元),與會機關普遍建議本案調增之預算由中央專案補助。
四、為體恤消防人員工作之辛勞及應有權益之衡平,並彰顯政府重視消防救災工作,為期慎重、並使所擬政策可行,通盤考量後辦理。
參採情形
議題一、提高消防員危險加給至1.5萬元,並由中央補助
回應內容:納入研議
說明:
1.災害形態日趨複雜,消防工作性質充滿危險且辛勞,本部對於全國消防同仁的付出與貢獻,首先敬表肯定與感謝。
2.有關本案提高消防同仁危險加給建議,因涉及相關部會權責,並需完成法規修正及財源籌措等配套作業,所以本部將積極溝通及詳細研議妥適方案後向行政院爭取,以維護及促進消防同仁權益。
議題二、消防員工時長,加班費應比照勞基法有假日加成計算,應給予補休或全額加班費
回應內容:納入研議
說明:
1.消防同仁勤務不分日夜,工作繁重、值勤工時長等情形,本部同感深受,所以近年來就消防勤務面,積極研議改善措施,例如目前已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由消防機關視人力及轄區特性,將留宿改為值宿;減少年度評鑑工作、協 調農政單位將犬貓救援及捕蜂捉蛇回歸專業,並建議行政院同意放寬超勤補休期限為1年等,以逐步改善同仁勤務負擔情形。
2.另為達成勤一休一目標,澈底解決人力問題,本部並積極推動消防人力增補計畫,目前已協請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專校增加招生名額,擴充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並在105年增加消防人力526人,106至108年亦規劃增補 2,734人;另將商請各縣市政府擴編消防機關員額及編列人力預算,期從根本面改善人力不足及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同仁工作及生活品質。
3.在推動上開措施同時,目前本部亦已就消防同仁加班時數上限等規定檢討分析,並將與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可行之改進方案後,再報請行政院支持推動。
4.另有關建議消防員比照勞基法加成加班費部分,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現已就提點子「公務員加班時數限制及加成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議題進行處理,故本部將另請總處通盤納入考量。
議題三、消防員應享有國定假日休假權利與國定假日服勤加班費加成與補休之補償。
回應意見:納入研議;國定假日休假權利及補償措施,同議題二之1、4回應說明。
後續推動規劃
審視提議者所提議題,涉及加給、加班費給與及財源籌措等事項,本部將研議後辦理後續事宜。
分析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與組織及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二、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政府編制內人員人事費與相關費用、一般經常性支出及地方事務經費等,應由地方政府以其自有財源優先支應。惟中央為減輕地方財政負擔,有關消防人員人事費、超勤加班費及基本辦公費等均按統一設算標準納入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支出內核算,並就其基本財政收入不足支應部分予以協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及「106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本財政支出核列之審核原則」規定略以,基本財政支出係指正式編制消防人員人事費(含本俸、加給、生活津貼、退休撫卹金及保險費之合計數)及正式編制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等項目。
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本辦法各種加給之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依行政院所訂各種加給支給表辦理。」又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爰消防人員之危險職務加給及加班費支給,均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實施。
四、行政院核定之「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消防人員所定標準支給數額分別第一級為新臺幣(以下同稱)8,435元、第二級6,745元,另行政院104年6月22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8231號函核定修正危險職務加給表,增列危險職務加給加成,各直轄市政府得視所屬消防機關(單位)消防勤務危險程度,以自籌經費(不列入基本財政支出設算,亦不得要求中央補助),最高核發1萬6,870元,104年1月1日起試辦2年,試辦情形及檢討報告,陳報行政院審核中。
五、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一字第02795號函規定略以,同意自89年1月1日起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在每人每月最高100小時及最高1萬7,000元之上限範圍內核實計算發給。又行政院91年12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7609號函規定略以,為應消防機關業務實際需要,同意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比照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支給於每人每月得核支最高100小時及最高1萬7,000元之上限範圍。
六、「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復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交通運輸、警察、消防……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準此,各機關因應業務性質不一,如屬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人員,得由各機關本權責勤務編排,訂定相關國定假日輪班、輪休規定。
綜上,提案人所提議提高消防員危險職務加給及全額超勤加班費,事涉全國一致性,除涉及地方人事管理、勤務編排及政府財政負擔外,相關修正須審慎研議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部於106年3月1日邀請提議者及所建議之列席團體、指定人員,說明提議內容以釐清訴求,出席單位計有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嘉義市政府提出書面意見。
二、近年社會急速發展,消防工作面對的災害型態、災害的規模與類型日趨頻仍且複合化,消防勤(業)務性質具機動性、急迫性、危險性,消防人員為因應突發事件,執勤人員每月(以30日計)勤務時數長達480小時或360小時,除無法正常予以補休外,甚且經常因汛期、風災等季節性應變需求而長時間加班,如遇重大災害搶救工作,更需跨區域互相支援而停止輪休。
三、與會之地方機關多數同意提案內容,地方政府為兼顧地方整體施政,無法按消防勤(業)需要核實編列超勤加班預算,致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未能依實際加班時數核支加班費,惟地方政府財政窘困,現行中央僅就基本財政收支短差部分予以補助(其中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設算標準為1萬2,000元),與會機關普遍建議本案調增之預算由中央專案補助。
四、為體恤消防人員工作之辛勞及應有權益之衡平,並彰顯政府重視消防救災工作,為期慎重、並使所擬政策可行,通盤考量後辦理。
參採情形
議題一、提高消防員危險加給至1.5萬元,並由中央補助
回應內容:納入研議
說明:
1.災害形態日趨複雜,消防工作性質充滿危險且辛勞,本部對於全國消防同仁的付出與貢獻,首先敬表肯定與感謝。
2.有關本案提高消防同仁危險加給建議,因涉及相關部會權責,並需完成法規修正及財源籌措等配套作業,所以本部將積極溝通及詳細研議妥適方案後向行政院爭取,以維護及促進消防同仁權益。
議題二、消防員工時長,加班費應比照勞基法有假日加成計算,應給予補休或全額加班費
回應內容:納入研議
說明:
1.消防同仁勤務不分日夜,工作繁重、值勤工時長等情形,本部同感深受,所以近年來就消防勤務面,積極研議改善措施,例如目前已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由消防機關視人力及轄區特性,將留宿改為值宿;減少年度評鑑工作、協 調農政單位將犬貓救援及捕蜂捉蛇回歸專業,並建議行政院同意放寬超勤補休期限為1年等,以逐步改善同仁勤務負擔情形。
2.另為達成勤一休一目標,澈底解決人力問題,本部並積極推動消防人力增補計畫,目前已協請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專校增加招生名額,擴充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並在105年增加消防人力526人,106至108年亦規劃增補 2,734人;另將商請各縣市政府擴編消防機關員額及編列人力預算,期從根本面改善人力不足及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同仁工作及生活品質。
3.在推動上開措施同時,目前本部亦已就消防同仁加班時數上限等規定檢討分析,並將與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可行之改進方案後,再報請行政院支持推動。
4.另有關建議消防員比照勞基法加成加班費部分,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現已就提點子「公務員加班時數限制及加成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議題進行處理,故本部將另請總處通盤納入考量。
議題三、消防員應享有國定假日休假權利與國定假日服勤加班費加成與補休之補償。
回應意見:納入研議;國定假日休假權利及補償措施,同議題二之1、4回應說明。
後續推動規劃
審視提議者所提議題,涉及加給、加班費給與及財源籌措等事項,本部將研議後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