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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嚴重疫區未戴口罩者須加重罰鍰並加以民法求償,嚴重者加以刑法處置

提議者 ken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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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6-04
檢核不通過
2021-06-0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第37條內文論及,如若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在任何傳染疾病及疫情蔓延之餘,應全島一命,大家都是命運共同體,不能有任何一人採僥倖心態。

 

故,建議將罰鍰提高至6千以上10萬以下罰鍰,再加上被傳染民眾可進行民事求償之依據,情節嚴重者可再依刑法處置。

利益與影響

建議事項:

1.立法者修改法律,並凝聚共識。加重罰鍰和民法求償,及嚴重者加以刑法處置,因為到嚴重疫區未戴口罩者可能會造成疫情爆發

2.政府加強行政宣導,勸導到嚴重疫區未戴口罩者,應加強其道德責任。

3.政府結合民間社會團體組織,倡議宣導全島一命,生死與共的概念,並加強行政措施,結合法律修正,以期達到法律之預防理論作用。避免社會大眾觸犯相關法規。

 

利益事項:

1.相關傳染疾病可有效控制

2.民眾的恐慌心態可以安撫,且能安定民心。

3.民眾出門比較放心,可以在政策控制下,享有行動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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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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