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8-08-10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8-08-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8-08-17回應階段
近期虐待浪貓、浪狗的事件頻傳
五月底開始,延吉街連續潑貓事件,截至目前已確認有20隻貓咪受傷
七月 台北市光復橋下河屢傳打狗事件
八月初 屏東麟洛運動公園5隻親人浪犬慘遭惡徒打爆頭致死
等等案件,層出不窮
但我國動保法對虐待動物的罰則目前要動物死亡、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才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以延吉街一案來說,雖然目前沒有被發現的貓咪死亡,但若是沒有眾人們及時發現並協助誘捕送醫,這樣面積的傷口非常容易造成感染,甚至死亡
同時罰則太輕,就算裁罰七萬五,可能根本不到兩隻傷貓的住院醫藥費,除了沒有嚇阻的效力,更連實質的幫忙都沒有
流浪貓狗已經是弱勢,他們可能從出生就生活在街頭,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但他們一直都在
保障他們不會被有心人士騷擾、傷害甚至殺害,是我們至少可以幫他們做的
提議加重虐待流浪動物罰則,全面公布姓名及照片,強制進行心理治療,並且負擔所有動物醫療之醫藥費
『 一個國家道德進步與偉大程度,可用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衡量 』
所有的犯罪都是從小地方開始,今天一個人虐待流浪貓狗,難保他之後不會食髓知味,開始攻擊寵物甚至是兒童
如果可以更加嚇阻人們虐待動物,並且教導大家尊重所有生命,我們會成為一個更好的國家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回應日期
2019-01-17
回應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不予參採。實務上104、105、106年均針對虐待、傷害動物修法提高罰則,但不斷提高裁罰強度,對杜絕不當對待動物行為,尚未有可見效果或正面影響,應務實由提高案件揭發與調查效能為主要改善方向,並以國人全面性之生命教育推廣為輔,期更有效發揮法律效用。
一、社會高度關注動物福利議題,於104、105及106年動保法針對虐待、傷害動物均有修法提高罰則,其中106年4月11日修正第25條之1,針對虐待動物行為情節重大者,加重裁罰強度至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我國現行罰則較之日本、英、德等對同等行為裁罰更重。
二、實務上,行政機關處理虐待、傷害動物案件,最大困擾在於難以查獲具體之行為人或具體事證,將持續鼓勵社會大眾願意提供舉報資料,當生活周遭發現不當對待動物行為時,能立即協助保留事證並舉發,更可發揮法律效用。
三、有關建議就虐待動物未達情節重大之行為人,即公布姓名、照片,需務實考量法律裁處對人權產生的影響,並妥慎思考公布姓名、照片之目的,如僅係報復或羞辱行為人之人格,對良善社會風氣並無助益。
四、有關建議強制行為人進行心理治療,依衛福部提供科學專業論述,虐待動物跟反社會性人格有關,而反社會性人格疾患以心理治療是難以改變其病態之暴力行為。另單純反社會性人格並不符合嚴重精神病人定義,無法以精神病人列管,也無法通過強制鑑定與強制治療的規定。
一、於107年12月27日召開「開放政府第42次協作會議」,針對「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連署案,邀請提案人、專家學者、動物保護團體代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部分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與會,共同了解訴求及相互討論。
二、經充分溝通與討論,與會人員均認同應由提高案件揭發與調查效能為重點,並分組探討「我們如何在現有人力下,提升動物保護的能量,以避免更多流浪動物遭到虐待?」、「我們如何改善動保員、警方、目擊民眾,蒐證虐待流浪動物案件不易的問題,以避免更多流浪動物遭到虐待?」,透過更廣泛的公私協力與社會參與,建構更完善的動物保護機制。
不予參採。實務上104、105、106年均針對虐待、傷害動物修法提高罰則,但不斷提高裁罰強度,對杜絕不當對待動物行為,尚未有可見效果或正面影響,應務實由提高案件揭發與調查效能為主要改善方向,並以國人全面性之生命教育推廣為輔,期更有效發揮法律效用。
一、師法歐、美等動物福利發展成熟區域共通成功經驗,推動更廣泛之公私協力與民間參與,善用民力,使社會角落有不當對待動物發生時,能被有效舉報並保全事證,違法者無法隱身難查,達成保護動物目的。
二、健全基層動物保護檢查人力與專業職能,提升案件調查處理效能,有效彰顯公權力。
三、發展廣及國人具全面性之動物生命教育工作。
四、針對違反動保法案件類型盤點分析,建立全國一致性之動物福利指標或認定、裁罰標準,協助縣市政府提升行政效能與專業職能。
回應日期
回應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目前閱讀版本:2018-12-28 18:58
〈將於 108年 1 月 11 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感謝提案人蘇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會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初步規劃:
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將於 108年 1 月 11 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 108年 1 月 11 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 108年 1 月 11 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