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我只重視人權
已附議4 (尚餘43日)
尚須4996個附議
本案係針對現行《民法》親屬編中配偶權制度提出檢討建議,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辦法,將本案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修正民法中有關第三者民事責任之規定,並考量國際趨勢與人權原則辦理。
一、問題描述
在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下,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因與已婚者發生親密關係而被另一方配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配偶權並請求賠償。然而,此制度逐漸與現代社會價值觀相違背,並衍生多項問題:
1.轉移核心責任:婚姻關係為配偶雙方的契約與承諾,應由當事人共同維繫,將配偶的失責歸咎於「第三者」,有違法律責任分配原則。
2.引發濫訴、報復性訴訟:部分案件非為實質維權,而是為情緒報復,耗費司法資源,且對被告造成長期精神與社會壓力。
與國際法治趨勢脫節:目前美國多數州、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皆已廢除類似責任,認為感情關係無法以民事責任強制規範。
二、改革訴求
建議修法廢除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將婚姻忠誠義務限於配偶雙方間,不再擴張至第三人。
落實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這包含了互負忠誠的義務,即夫妻應互相尊重、扶持,並維持婚姻的圓滿,而不是借由第三者之手來強制解除婚約。
隱私權保障與個人自由,尊重成年人之間的自願關係,不應以道德審判為名強行介入私人領域。
避免將司法資源浪費於家庭情緒糾紛之中,聚焦於真正的公義與社會正義案件。
一、對個人權益的正面影響
✅ 1. 保障個人自由與隱私權
每個成年人皆享有自由戀愛與人際交往的權利,國家法律不應介入兩人之間的合意關係。
目前的制度可能導致第三者因與他人交往(即使不知對方已婚)而須賠償,構成對個人自由的侵犯。
實務中常出現「偷拍」「蒐證」「抹黑」等行為,對第三者造成隱私與名譽上的巨大傷害,甚至引發社會審判,違反比例原則。
✅ 2. 減少對第三者的社會污名與性別歧視
在性別結構中,女性經常被社會定義為「破壞家庭的狐狸精」,被提告與抹黑的比例顯著高於男性第三者,形成性別不對等的現象。
廢除賠償責任有助於破除「只有第三者該負責」的偏見,重新聚焦婚姻關係本身的問題。
二、對配偶雙方的深層影響
✅ 1. 促進婚姻當事人面對問題、承擔責任
現行制度中,一方若發現配偶外遇,往往會將情緒與責任轉向「第三者」,以「求償」作為情緒出口。然而這樣的設計,可能造成:
錯誤的責任轉移:配偶的失責(如感情疏離、背叛、溝通破裂)被掩蓋,反而讓另一方把情緒發洩在第三者身上。
逃避婚姻問題核心:雙方缺乏自我反省與對話機會,不處理真正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 廢除第三者賠償責任,能讓配偶雙方回歸婚姻內部對話與修復的路徑,而非將問題外部化。
✅ 2. 有助於提升婚姻關係的成熟與理性處理能力
當法律不再提供「找第三人賠錢」的出口時,當事人將更可能:
尋求理性協調:面對出軌或感情危機,選擇透過婚姻諮商、親密關係治療、談判等方式處理,而非採取敵對訴訟。
自我覺察與成長:無論是背叛的一方或受傷的一方,都有更多空間去思考「為什麼會走到這一步」,從而建立更成熟的人際模式。
👉 這對整體婚姻文化具有長遠正面影響,將感情問題視為雙方責任,而非懲罰一人、放過另一人。
✅ 3. 避免情緒性復仇行為、減少雙方進一步撕裂
目前制度容易引發下列情境:
一方委屈,一方報復:被背叛的配偶提告第三者,配偶則反告離婚或爭奪監護權,夫妻關係破裂擴大。
情緒主導法律程序:原本可能修復的關係,因濫訴與輿論曝光,變得無法挽回。
子女成為受害者:雙方惡化的關係使子女夾在中間,情感受傷最深。
👉 廢除第三者求償責任,可降低報復動機,讓雙方能有空間理性判斷未來:修復還是和平結束。
✅ 4. 減少夫妻中「被迫提告」的道德壓力
在許多情境中,配偶(尤其是妻子)會被親友、輿論或律師建議「一定要告小三」,否則就是「姑息對方」或「太軟弱」。但事實上:
並非所有當事人都想要報復,只是社會壓力讓他們不得不這麼做。
一旦開訴訟,就很難回頭,反而讓自己捲入漫長糾紛。
👉 廢除此制度,也等於給予當事人更多自主選擇權與情緒處理的空間,不再被道德強迫「必須報復」。
✅ 5. 鼓勵婚姻中的雙方共同面對選擇,而非仰賴國家懲罰制度
婚姻是一種雙方合意的契約關係,當其中一方違反承諾,法律固然可以協助解決財產與責任問題,但:
對於「感情的背叛」,其本質是倫理與情感層次,不是國家能公平衡量與懲罰的對象。
將忠誠義務法律化、外部化,反而使婚姻失去情感內涵,只剩形式與責任。
👉 廢除第三者賠償制度,等於是鼓勵夫妻自己承擔選擇的後果,也重新肯認婚姻的私人性與情感性。
三、對司法體系與社會資源的效益
✅ 4. 減少報復性訴訟,節省司法資源
目前侵害配偶權訴訟多屬精神慰撫性質,舉證難度大,審理曠日廢時,卻極易淪為報復工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這類案件勝訴賠償金額通常不高,但耗費大量時間、人力,對法官與法院形成負擔。
將法院從「情感審判所」釋放出來,聚焦真正有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與國際接軌與法律現代化
✅ 5. 與多數民主國家一致,提升台灣法治形象
根據比較法研究,大多數民主國家早已廢除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制度:
🇩🇪 德國:認為第三者與婚姻無直接契約關係,無民事責任。
🇸🇪🇳🇴 北歐國家:婚姻為契約自由,第三者無涉
🇫🇷 法國:感情屬私人自由,不設賠償制度
🇦🇺 澳洲:重視家庭整體福祉,不針對外人懲罰
🇨🇦 加拿大:尊重選擇自由,1962年即明確否定
🇬🇧 英國與🇺🇸多數州:皆不承認「感情侵權」作為民事訴訟基礎。
若台灣持續保留此制度,反而顯得過時且保守,不利於人權發展與國際形象。
五、對情感關係與社會文化的潛在正面推動
✅ 6. 鼓勵尊重感情與伴侶選擇的多元價值
現代社會的親密關係型態已趨多元,不再完全依賴法律規範的「一對一」制度,感情與忠誠的定義需由雙方合意建立。
將婚姻責任回歸夫妻間,有助於推動理性溝通與尊重自主選擇,而不是透過法律強制「懲罰」或「壓制」。
對於性少數族群與非典型親密關係的容忍度也會隨之提升,構建更加開放與尊重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