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萬惡共匪
檢核未通過
隨著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勢力日漸強大,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為我中華民國公民之藝人、商人、政治人物甚至國軍退將因為個人之利益而置國家視家國為無物,向匪政府輸誠乃至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言倫自由為匪政府各項宣傳統一之政令;如此通敵,我政府卻受制於言論自由以及相關法令配套不全而無法對此通敵叛國之作為依法處分,我國民對國家之認同也遭受此極少數人所踐踏,因此,本人作為中華民國公民及台灣住民,特撰此文,希望政府相關單位及立法機關重視。
1. 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改建議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或有資匪、通敵、任匪政府各級單位職務或以台灣人民名義在任何匪方宣傳統一之場合列席或助其宣傳等情事屬實,自動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主動清查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遣送至匪區後,並不再接受其入境申請。另外,若大陸居民有共產黨員身分或有來台宣傳統一疑慮者,得拒絕其入境立即遣返;攜帶違禁品或病毒帶原產品等危害我國之物品者,得逮捕待繳清罰鍰後遣返,並不再接受其入境申請。
2. 現行戶籍法應新增條文
當主管機關得知並查證我國公民有資匪、通敵、任匪政府各級單位職務或以台灣人民名義在任何匪方宣傳統一之場合列席或助其宣傳等情事屬實,主動註銷其戶籍,並遣送出境。
3. 現行國民健康保險法需增設條文:中央健康保險署需與戶政單位保持資訊互通。當戶政機關主動註銷其戶籍須通報中央健康保險署註銷其保險資格,並不再接受其入保。
讓共產黨信徒回到中國,還給中華民國台灣一個乾淨、自由、民主的台灣。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