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ance
檢核未通過
我國少年及兒童觸法應在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基礎上加以修改。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刑事案件修改內容如下:如少年犯觸犯情節嚴重的刑法少年及兒童應依據現有法規判刑且不得以未成年為藉口減輕其刑,不過可以保留不對外公開,以確保如果少年犯成功教化可順利在社會立足,不過一旦少年犯到達具有完全責任能力者年齡時再犯,國家則可判定期間的教化無效,並把當年的刑罰結果與現有的刑罰結果加在一起判刑。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如下:不應免除刑罰,應延後並保留至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之年齡,服刑完不會對外公開前科以確保能夠在社會立足,不過一旦再次觸犯刑法則會一同現有前科公開。
讓少年犯知道何謂責任,而不是只法犯法認為年紀輕可以違非作歹不用負責,也讓少年犯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時知道自己沒有再犯的空間,並達到深省少年時期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