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效益性:BIM技術的發展主要應用於建築工程,本會為嘗試將BIM技術推廣應用於公共工程,於103年成立「公共工程運用BIM推動平台(簡稱BIM平台)」,經BIM平台103年至106年共6次會議邀請產官學研各界討論,及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試辦結果顯示:BIM於規模較大、介面與複雜程度較高之公共工程,較具效益,因此獲致採因案制宜、循序漸進原則加以推動之共識,由工程主辦機關就較為複雜或規模較大之工程,依個案需求及機關履約管理能力,自行評估是否採用BIM技術,而非全面性、強制性規定所有公共工程案件均須採用BIM技術。此與監察院107年9月7日至本會巡查時所提示:「有關公共工程運用BIM技術,對於較小規模之工程案件是否有其必要性,建議應予合理考量,以免徒增困擾、浪費公帑。」之意見相同。
二、必要性:採用BIM技術將增加廠商之履約成本負擔,或增加機關之預算支出。目前大部分公共工程之品質與功能要求,透過既有之技術方法與作業程序已可達成,採用BIM技術並非達成前述品質與功能要求之惟一途徑。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中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需者為限。」,因此機關指定採用BIM技術前,應評估確認採用BIM技術之必要性,而非一體適用。至於經機關評估採行BIM技術具有效益、需求之個案,則可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將具備BIM人員資歷能力列入該個案採購評選項目評分之考量。
三、公平性:
國內大部分工程產業廠商(尤其是中小企業)尚未具備BIM技術之能力,若全面將BIM人員分級制度納入公共工程,對大部分中小企業廠商將形成參與公共工程投標之不公平競爭障礙。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略),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因此不宜將BIM技術、或BIM人員資格條件,全面納入公共工程標案要求。
此外,公共工程涉及相關職能眾多,BIM僅為其中之一,經查目前(108年2月)申請通過勞動力發展署iCAP課程認證之課程計有264項,其中BIM相關課程僅有一項,該BIM課程之訓練機構僅有一家,且該訓練機構所發之BIM人員證照,亦非屬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技能檢定證明文件。考量對其他公共工程相關職能,及透過其他訓練途徑(包含自學、學校教育、在職訓練等) 具備BIM技能者之公平性,不宜僅就BIM職能,或就單一來源之職能訓練證明,即針對BIM人員分級予以要求。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提案於108年1月2日獲得達5千人之附議成案前,即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12月13日召開「提點子議題之主協辦機關協調會」,會中決議:「本案由內政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擔任主辦機關,待成案後由內政部邀請提議者召開會議,公共工程委員會配合派員出席會議,俾利共同釐清提議者訴求」。
二、內政部營建署於108年1月9日先行與提案人電話聯繫,以初步瞭解提案人之訴求,目前內政部正依上述國發會會議決議,安排邀請提議者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
三、依內政部提出之時程規劃:
(一) 資料提供:於108年2月14日前,公開議題相關資料。(本會已將「工程會推動公共工程導入BIM技術辦理概況」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先供外界瞭解本會之推動概況)
(二) 討論研議:於108年2月28日前,進行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本會已配合內政部安排於3月4日出席會議)
(三)正式回應:於108年3月2日前,將正式回應在平台上公開。
四、本會後續將配合參加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召開之協作會議。
參採情形
本案所提「政府應仿工地主任職能課程制度將BIM人員分級制度納入公共工程」之建議,因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及「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本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至有關公共工程案件採用BIM技術及BIM專業人員部分,本會經綜合考量一、效益性:BIM於規模較大、複雜程度較高之公共工程,較具備採用效益﹔二、必要性:大部分公共工程之品質與功能要求,透過既有之技術方法已可達成,機關應個案評估是否確有需採用BIM技術之必要性﹔三、公平性:(一)工程產業廠商尚未普遍具備BIM技術能力、(二)目前通過勞動力發展署iCAP課程認證之BIM職能訓練機構僅有一家,且不必然需經該訓練課程者,方具BIM技術能力,如許多學校已開設BIM相關課程,又BIM僅為公共工程相關眾多職能之一等因素,爰應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就個案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及符合不限制競爭之前提進行評估後,因案制宜由個案視需要自行採用,而非於公共工程全面強制施行。
分析說明
一、效益性:BIM技術的發展主要應用於建築工程,本會為嘗試將BIM技術推廣應用於公共工程,於103年成立「公共工程運用BIM推動平台(簡稱BIM平台)」,經BIM平台103年至106年共6次會議邀請產官學研各界討論,及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試辦結果顯示:BIM於規模較大、介面與複雜程度較高之公共工程,較具效益,因此獲致採因案制宜、循序漸進原則加以推動之共識,由工程主辦機關就較為複雜或規模較大之工程,依個案需求及機關履約管理能力,自行評估是否採用BIM技術,而非全面性、強制性規定所有公共工程案件均須採用BIM技術。此與監察院107年9月7日至本會巡查時所提示:「有關公共工程運用BIM技術,對於較小規模之工程案件是否有其必要性,建議應予合理考量,以免徒增困擾、浪費公帑。」之意見相同。
二、必要性:採用BIM技術將增加廠商之履約成本負擔,或增加機關之預算支出。目前大部分公共工程之品質與功能要求,透過既有之技術方法與作業程序已可達成,採用BIM技術並非達成前述品質與功能要求之惟一途徑。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中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需者為限。」,因此機關指定採用BIM技術前,應評估確認採用BIM技術之必要性,而非一體適用。至於經機關評估採行BIM技術具有效益、需求之個案,則可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將具備BIM人員資歷能力列入該個案採購評選項目評分之考量。
三、公平性:
國內大部分工程產業廠商(尤其是中小企業)尚未具備BIM技術之能力,若全面將BIM人員分級制度納入公共工程,對大部分中小企業廠商將形成參與公共工程投標之不公平競爭障礙。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略),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因此不宜將BIM技術、或BIM人員資格條件,全面納入公共工程標案要求。
此外,公共工程涉及相關職能眾多,BIM僅為其中之一,經查目前(108年2月)申請通過勞動力發展署iCAP課程認證之課程計有264項,其中BIM相關課程僅有一項,該BIM課程之訓練機構僅有一家,且該訓練機構所發之BIM人員證照,亦非屬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技能檢定證明文件。考量對其他公共工程相關職能,及透過其他訓練途徑(包含自學、學校教育、在職訓練等) 具備BIM技能者之公平性,不宜僅就BIM職能,或就單一來源之職能訓練證明,即針對BIM人員分級予以要求。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提案於108年1月2日獲得達5千人之附議成案前,即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7年12月13日召開「提點子議題之主協辦機關協調會」,會中決議:「本案由內政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擔任主辦機關,待成案後由內政部邀請提議者召開會議,公共工程委員會配合派員出席會議,俾利共同釐清提議者訴求」。
二、內政部營建署於108年1月9日先行與提案人電話聯繫,以初步瞭解提案人之訴求,目前內政部正依上述國發會會議決議,安排邀請提議者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
三、依內政部提出之時程規劃:
(一) 資料提供:於108年2月14日前,公開議題相關資料。(本會已將「工程會推動公共工程導入BIM技術辦理概況」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先供外界瞭解本會之推動概況)
(二) 討論研議:於108年2月28日前,進行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本會已配合內政部安排於3月4日出席會議)
(三)正式回應:於108年3月2日前,將正式回應在平台上公開。
參採情形
本案所提「政府應仿工地主任職能課程制度將BIM人員分級制度納入公共工程」之建議,因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及「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本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至有關公共工程案件採用BIM技術及BIM專業人員部分,本會經綜合考量一、效益性:BIM於規模較大、複雜程度較高之公共工程,較具備採用效益﹔二、必要性:大部分公共工程之品質與功能要求,透過既有之技術方法已可達成,機關應個案評估是否確有需採用BIM技術之必要性﹔三、公平性:(一)工程產業廠商尚未普遍具備BIM技術能力、(二)目前通過勞動力發展署iCAP課程認證之BIM職能訓練機構僅有一家,且不必然需經該訓練課程者,方具BIM技術能力,如許多學校已開設BIM相關課程,又BIM僅為公共工程相關眾多職能之一等因素,爰應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就個案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及符合不限制競爭之前提進行評估後,因案制宜由個案視需要自行採用,而非於公共工程全面強制施行。本會後續將配合參加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召開之協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