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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合法魚槍之使用權利

提議者 占士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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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3-15
檢核不通過
2017-03-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訴求:
漁政單位不要再為反魚槍而反魚槍 請調整現行不合理法條內容合法魚槍持有者 可以全面不限場合海域使用魚槍狩獵 改採建立先進的新制魚槍使用管理辦法 還權於民同時兼顧保育.

利益與影響

陳情事由:對 行政院農委會 106年3月6日農漁字第1061325311C號公告 認有損害人民權益 違反憲法及魚槍主管機關賦予人民憲法保障中之基本權利義務.

說明:
魚槍狩獵活動 自古以來 屬於人類謀生技藝及文化傳承之一種 國外先進國家對魚槍的有效管制方式 是 建立正確合理的魚槍使用法 對魚槍使用 不再設限 仁何合法魚槍持有者 可在國家任何地區船艇場所使用 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漁獵的權力 政府的漁政單位對每隻魚槍證照核發 可以收費做為漁政單位之保育基金 漁政單位並以彩色圖鑑公告保育類魚種不得獵取 及 對 可以獵取之魚種的大小及每人每日可獵取的合法數量在法令上做限制並對違反者施以重罰以 以防止濫獵 另 非漁民身分之個人 不得販賣魚獲以免與漁民爭利影響漁市交易秩序 有為的民主國家政府官員 訂定這樣的魚槍使用規範 一可兼顧民之所需消除民怨 二可達到保育效果 並非一律全面禁止 全面禁止是目前共產國家 不顧人民權益的霸道官僚作風.台灣是民主國家 不能黑箱作業 應邀集魚槍業者代表及魚槍團體座談再行立法減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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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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