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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軍法官轉任司法官之法源,以維護司法權之獨立

提議者 Bill

已附議1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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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7-03
檢核
2019-07-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9-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主要訴求:建請行政院提案廢止「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二、原條例制定緣由: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係民國33年10月18日由國民政府明令公布之法律,因訓政時期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部隊中有眾多軍法官設置,為鼓勵民眾報考軍法官意願,故國民政府制定本條例,同時為戰後軍中無法維持高比例軍法官預先規劃。
 
三、在臺灣本條例實施現況:為維護司法權獨立與政府公務人員任用秉持公開考試原則,考試院與司法院力阻本條例之實施,因此並未允許軍法官透過本條例轉任法官。
 
四、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訓政時期,由於所有法案都是經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所議決,交國民政府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實施。因民國33年國民政府立法院公報已經遺失,找不到本條例主管機關。可能涉及單位有行政院法務部(檢察官設置單位)、國防部(軍法官設置單位)、司法院(法官設置單位)、考試院銓敘部(司法官任用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故推論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因為三個中央一級機關均無法確認誰才是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所以只能透過本提議的成立,促使政府正視本條例的存廢。
 
五、軍法官來源:考試院於民國44年6月29日公布「特種考試軍法人員考試規則」後,即開始辦理軍法人員招考。81年修正為「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92年考試院修正發布「軍法官考試規則」,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不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刪除軍法官得轉任為公務人員的規定,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

另外,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或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也可以擔任軍法官。
 
六、軍法官性質:國防部之軍法官,其身分為軍職人員,非軍用文職人員,不受「法官法」任用資格限制,當然不是司法官。為求軍法官招考之公正性,故軍事審判法仍維持由考試院辦理考試,由國防部任用的制度。軍法官考試不是司法人員國家考試。

利益與影響

一、廢止利益:

(一)廢止軍法官轉任司法官法源,杜絕軍法干預司法的任何可能性,宣示政府維持司法權獨立決心。

(二)杜絕日後任何軍法官不經司法官考試,轉任司法官。
 
二、廢止影響:

(一)正面影響:擺脫訓政時期陳舊的制度。

(二)負面影響:沒有,因為自民國38年12月7日以來,已沒有任何一位軍法官循此途徑擔任司法官。軍法官的招考、任用制度均沒有改變。
 
三、本條例廢止後軍法官出路:
(一)擔任軍中法制官。
(二)報考司法官特考,及格後轉任司法官。
(三)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後,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轉任法院書記官。
(四)借調至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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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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