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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期徒刑跟拘役的刑期上限加重 量刑標準明確化

提議者 Goro426

已附議4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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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9-03
檢核
2024-09-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11-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現有的中華民國刑法中第五章 刑 這部分的規定 也就是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跟第四項所述: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現今刑罰中 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為十五年 加重不超過二十年

而拘役則是最高六十天 加重不超過120天

然而隨著科技跟醫療的進步 現今民眾的平均壽命也越來越長 根據統計 當今台灣人平均壽命為81歲 而根據根據國發會的預測 到2070年時 更有可能到達88歲的平均壽命

而當今犯罪人口的中位數大致為四十到五十歲之間 然而 暴力犯罪 詐欺犯罪 組織犯罪 槍炮毒品等犯罪樣態 卻有年輕化的趨勢 而單一個案所涉及的犯罪內容 也越來越廣泛

然而我們的刑法內容 卻依然只規定一般十五年 加重二十年的上限 拘役最多六十天 加重不超過120天 同時 刑罰合併刑期也最多不超過三十年  這讓我們的諸多罪行(諸如酒駕 詐欺 竊盜等)的刑期 普遍來說偏低 並不能夠達成讓加害者付出相應的懲罰與代價的要求 

因此我認為應該要加長上述刑法的刑期上限 讓犯罪者能夠為其罪行付出真正的責任 同時 在計算其應負擔的刑期時候 應該將其對被害人的損失一併考慮進去 

例如:假設有人涉及詐騙 而其詐騙所得的財產 利益等價值高達上億元 那我們應該考量到被害者的所得收入 或是以台灣社會的薪資中位數為基準 來去計算他應該要在監獄待多久 例如假設犯罪收入為一億 那就是一億元去除以台灣薪資中位數45000(假設)然後得出的結果四捨五入之後 便是他應該負擔的刑期 

那如果他能歸還部分所得 那則將能歸還的部分扣掉之後 再去做前述的操作 這樣子也更能有一定的嚇阻作用 使人不要犯罪 同時使犯罪者 能夠付出應有的責任 並讓受害者能夠真正得到補償 

利益與影響

 之所以會有這一個提案 乃是為了要讓台灣社會的犯罪趨勢跟樣態有所減緩 並且透過考慮平均壽命的方式 來增加法律嚇阻力 同時讓犯罪者付出責任 並增加其彌補受害者的動機跟誘因 使受害者能真正彌補與修復 而加害者能付出應有的代價跟責任 而這一些目標 都要建立在 提高有期徒刑跟拘役刑期上面 並且將這些量刑的依據來具體化 尤其是在財產犯罪的方面 讓受害者能重拾生活 重新開始 司法也才能獲得民眾的信心 以及其追求公平正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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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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