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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法嚴懲酒駕行為

提議者 陳紹民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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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14
檢核不通過
2017-11-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酒駕肇事事件絡繹不絕,但目前的罰則對於酒駕行為人根本不痛不癢,有人無所謂,有人則是錢太多,畢竟沒搔到痛處,怎麼罰都罰不會怕,因此,個人提議修法阻絕酒駕行為,而個人所提修法內容如下:(為防止酒駕罪犯在吊銷駕照後仍然無照駕駛,以下加入無照駕駛相關修法)

一、酒駕行為一經確定,執法員警必須立即沒收犯罪工具(車輛),將之拍賣充公。

二、酒駕行為一經確定,立即註銷駕照,酒駕犯罪者終身不得再考取駕照。

三、酒駕行為一經確定,處以至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罰款,拒繳交者,法院得依法拍賣其個人財產。

四、無照駕駛行為一經確定,執法員警必須立即沒收行為人之交通工具(車輛),經之拍賣充公。

五、無照駕駛行為一經確定,處以至少新台幣50萬元以上罰款,拒繳交者,法院得依法拍賣其個人財產。

六、酒駕行為以及無照駕駛行為因肇事致人於殘障或是死亡之相關賠償:

(對受害人之賠償與年限計算以衛福部公告之國人平均年齡為基準,基本賠償新台幣200開始累加,以被害人當時薪資所得累加計至國人平均年齡,若被害人處於無業狀態,薪資所得以基本工資計算至國人平均年齡。)

 

 

利益與影響

重罰對於多數守法的國民來說不僅毫無影響,反而是一種保障,許多酒駕行為人總是仗著自己有錢而一再犯法,一再造成社會重大傷害,沒收交通工具並加上罰到可能破產的鉅額罰款,這樣的法律才足以對酒駕行為達到完全嚇阻,相對的,個人不贊成鞭刑,畢竟對於臉皮厚的、家大業大的犯罪人來說,打過就沒事了,根本沒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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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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