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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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國65年公布廣播電視法第21條內容如下: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現有廣播電視法第21條,因保障言論自由考量,縮減成3項: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建議廣播電視法第21條修法,將民國65年版本第三項(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第六項(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重新列入新法,修法後內容如下: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五、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藉由修廣播電視法第21條,提升新聞倫理及專業,保障閱聽人權益。